五部委联合下文强制要求部分行业用税控收款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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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 07:3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今后必须购置并使用税控收款机。 通知要求,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
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 对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这次在上述适用的行业强制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为了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经国务院同意后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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