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出台需要哪些时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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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 15:33 《财经时报》 | |||||||||
加息的预期给贷款消费人群增加了隐忧,宏观经济的变化也使消费者对经济偿还能力的预期变得扑朔迷离。那些百万“负翁”有可能因不能负担沉重的贷款而濒临破产。在这样一种背景下,重提个人破产法并不是一个边缘的话题 本报记者叶加席斯
刘先生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总经理,每月收入不菲,但贷款买房和买车的月供,仍让他感觉有些压力。 最近他听朋友说近期银行有可能加息,而贷款利率提高,无疑会增加他现在的经济压力。 虽然他不知道这个消息是否确切,也不知道何时调整利率,但这个消息让他有点如坐针毡,他开始行动起来。 他告诉记者,每月4600元的车供款可以通过给自己申请一部分车补来支付,作为总经理,他有这个便利条件;此外,他还可以把车租给公司,按每月租车费2000元费用计算,他还能因此为公司节省大笔交通费开销。虽然是新车,但也只能忍痛割爱。他怕自己到了“破产”的境地。 的确,加息的预期给贷款消费人群增加了隐忧,而且,宏观经济的变化也使消费者对自己工作的稳定性,也就是经济偿还能力的预期,变得扑朔迷离起来。那些百万“负翁”有可能因为不能负担沉重的贷款而濒临破产。在这样一种背景下,重提个人破产法似乎并不是一个边缘的话题。 个人破产立法为时尚早 “一直被人们期待的新破产法草案中没有个人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明确告诉《财经时报》,“由于人们的消费意识形态问题,金融体制改革缓慢,以及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因此个人破产法暂不能实行。” 李教授说,新破产法草案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但在破产法起草专家组内部,关于要不要个人破产法,他还是持支持意见的,只是很多现实问题告诉他,出台个人破产法确实为时过早。 首先,国内的社会经济形态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形态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关系来自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而中国早先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计划经济体系下,政府控制整个社会资源,实行的是政策分配型交易,虽然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但还处在转型期,还需要慢慢脱胎。而个人破产法最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建立,因此,现行制度会为个人破产法带来一定的障碍”。 其次,中国现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广大农民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们并不是通过薪金制度去消费,而是自给自足,更没有能力进行超前消费行为,个人破产法没有广阔的超前消费基石。 此外,即便是在中国大中城市,人们的用钱观念、储蓄观念以及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也与西方社会有诸多不同。很多人把钱藏在家里,花钱也大多是现金交易,消费观念也较为传统,总想着要留一些钱,遇到突发事件好用得上,而西方人是有100块,能花出1000块。 “而最令人头疼的是信用体系建立,”李教授举例说,“美国几乎所有的人都使用信用卡,商业银行会根据客户的信用程度给予贷款额度,而债权人更可通过强大的信用体系强制冻结个人资产。美国人的观念是,信用就是生命。” “再有,社会经济的稳定,也是个人破产法的基石所在,否则,失业率骤然提高,造成不良贷款增多,个人破产法的运行也会出现问题,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必然会波动较大。”李教授说。 个人破产法雏形 但李教授同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个人破产法早晚要出台。特别是年轻一代,超前消费意识越来越强,消费能力也越来越强,住房、汽车、旅游、大众消费品贷款越来越多,将来没有个人破产法制度恐怕不行。 而商业银行关于个人破产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以加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立法。 “正是因为社会发展的法制健全要求,在本次新破产法草案中,我们加进了商事自然人破产法,实际上就是定制个人破产法的雏形。”李教授说。 商事自然人破产法,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要连带他的个人资产。 而在商事自然人破产法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首先,在清偿债务期间,只能保证最低的生活费用;其次,如果在破产案件终结时的4年内清偿了40%的债务,可以免除其余债务。如果在破产案件终结时的5年内清偿了30%的债务,可以免除其余债务,以此类推。 李曙光指出,商事自然人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多少债务,这既保护了债务人东山再起,也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在法律上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不得转移个人资产。 但关于商事自然人的生活保障,没有严格的解释。而在国外,每一条、每一款都写得非常详细,细到基本生活费是多少,以及哪些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但我国只要有了这样的条款,就会制订细则。 “事实上,先有个人破产法,再有公司破产法,没有个人信用,也不可能有公司信用,商事自然人破产法,正是弥补了这一点。”李曙光说。 个人破产非祸非福 李教授认为,个人破产是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社会现象,个人破产的多寡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经济的好或坏,恰恰相反,一定数量的个人破产正说明信贷市场的热闹景象,个人破产的数量应与超前消费人群数量成正比,从某种程度上看,还可刺激和带动着经济、市场的发展。 “美国去年有160万破产案件,其中有150万是个人破产,香港去年申请个人破产达到了2万-3万人,大家所熟知的钟镇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他来说,是祸,也是福。”李曙光说。 曾经轰动一时的香港明星钟镇涛由于炒卖楼房无法偿清高达2.5亿港元的债务,而被法院宣告个人破产,其结果之一就是,他被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和出国等。但香港的个人破产法规定:在破产4年后,消费者可以重新建立信用,并享受其他人应该享有的一切。但在这4年中,有些限制则是破产人必须遵守的。 对钟镇涛来说,由于无法偿还高达2.5亿港元的债务,选择破产,也许是最好的选择,他在4年后,仍可以免去一切债务,轻装上阵,重新做人。 滥用破产法也要追究刑责 据四大商业银行公布,近两年国内汽车贷款和部分房屋贷款以及其他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比率逐渐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本来有偿债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如果出台自然人破产法,势必会有一些人利用破产对自己进行保护,躲避债务责任。 对此,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认为,对滥用破产法的债务人应与偷盗罪一样,以刑事责任来定罪,否则即使规定了多么细致的条例都不乏冒险一试的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债权人非法催债和骚扰合法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行为,也应有相应的法律约束。 刘俊海对《财经时报》说,债务人申请破产一方面是解脱,另一方面是本人资信严重受损,尤其在国外,对于一个破产的个人,人们在与其合作之前都会有顾虑。如果中国的债务人能够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性,滥用破产法的现象就会减少,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将会有很大提高。 他认为,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是普通自然人破产法有效执行的前提。银行如果有了比较完整的信用资料,就会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一目了然,对已经申请过一次破产的债务人的第二次贷款申请也会慎重审批。而法院有了这样的信息,同样会根据档案中的个人信用状况来参考是否批准破产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