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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首次调查跨国公司在华限制竞争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 15:33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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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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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同样,没有调查就不能诞生充分规制对象的法规。

  所以,尽管中国《反垄断法》年内无望出台,但针对规制对象的各种调查正在或明或暗地进行。

  国家工商总局调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便是其中一种。

  调查报告认为,规制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对策之一,是完善市场竞争立法,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制订《反垄断法》。

  中国《反垄断法》出台的“势”已到?

  本报记者蔡一飞  广州报道

  在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动下,《反垄断法》的出台进程正在提速。

  5月初,本报从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获悉,工商总局历时近一年,调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完成了一份《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

  据报告摘要指出,调研工作于2003年初开始,公平交易局分别邀请了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以及联想、乐凯、微软等公司召开两次座谈会,重点了解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所占市场份额情况、外资并购情况以及跨国公司经营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一人士说,之所以会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主要是这个问题比较突出在法律监管上有很多空白点。

  报告指出,规制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对策之一,是完善市场竞争立法,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制订《反垄断法》。

  该人士介绍,中国的反垄断法是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参与制定的。据悉,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调查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从调查情况看,在华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有的还占据绝对垄断地位。”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相关人士说,“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在中国时有发生,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

  从《中国统计年鉴》近几年的数据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

  跨国公司正是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可以长期地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取巨额垄断利润。“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发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结构性前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的曾萍日前也在一份报告中指出。

  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认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被认为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一个表现。

  在一些城市的外资大型超市,供应商需要向其支付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新品费、商场海报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已经是行业内外公开的秘密。此外,有些超市还强制供应商购买餐券在超市开办的酒店用餐;强制供应商在节日,比如中秋节购买一定数量的月饼;包括用种种借口拖延供应商的结帐时间等等。

  在价格上做文章,也是跨国公司常用的办法。跨国公司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价格上的差别待遇,而关键的问题在于,价格上的差别与成本并无关系。比如某跨国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零售价是人民币1980元,而在美国市场上仅仅时90余美元,折合人民币不到1000元,相差近一倍。“这是一种价格歧视。”

  还有使用低价倾销战略的,在中国市场上,跨国公司这种掠夺性的定价行为也时有发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主要的目的就是挤垮同行业的竞争者。

  拒绝交易和进行独家交易,也是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据了解,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尤其在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上,跨国公司拒绝交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例如某跨国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该公司对其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不授权给任何其他企业,人为地阻止了不同企业设备的互联互通,形成了技术和市场壁垒,也使得在招标过程中,其竞争对手难以对它形成实质竞争。

  技术优势,也就是对先进技术的控制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主要优势之一。资料显示,目前跨国公司垄断了世界上70%的技术转让和80%的新技术、新工艺。

  华东政法学院刘宁元在阅读了报告后认为,虽然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所占的比例比较大,但是总体的情况并不堪忧。因为,跨国公司只在部分的行业,才出现一个企业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情况,比如微软、利乐和柯达,绝大多数的行业还是竞争性的健康市场。

  而且,即使像微软这样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也只是处于垄断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垄断将更容易发生,但只有在垄断状态下实行垄断行为,才能够被称作垄断。

  并购阴影

  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显示,企业并购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在东道国市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最便捷的途径。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尽管企业并购并不当然地削弱市场上的竞争,但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并购给市场竞争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同行业企业并购会导致特定市场上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甚至出现少数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比如,柯达公司1998年并购除乐凯公司之外的,几乎所有国内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厂家,迅速形成市场优势地位。

  重要的是,跨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控股的方式并购国内企业,企业并购也成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重要方式。“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跨国公司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家工商总局某人士说。

  跨国公司选择并购方式的根源,源于其资金和管理的优势。凭借这些优势,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立足长远战略,既不放弃利润,也不放弃市场,甚至不要利润也要占有市场。

  除了通过并购同行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内企业,使市场竞争格局发生质变以外,跨国公司直接并购我国的实力企业的方式,避免与中国实力企业的竞争。

  法律界人士指出,企业并购实际上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如果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东道国市场,会破坏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

  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认为,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限制竞争行为,应该“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制订《反垄断法》”。

  据了解,目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规制跨国公司的部分限制竞争行为;此外,2003年4月12日起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可以对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竞争问题进行审查。

  但是,对经营者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掠夺性定价的限制竞争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价格歧视、滥用知识产权拒绝交易、独家交易、联合抵制等许多限制竞争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

  尤其在跨国并购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极为不足,现有的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于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因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问题基本未作规定。在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和限制竞争性协议制度方面,同样存在着内容缺失、法律层级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跨国公司规避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可能性。

  2002年,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反垄断法》并没有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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