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清产核资结果3年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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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 08:48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 单继林 北京报道 针对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存在的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申报等问题,国资委5月12日下发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对相关要求做了详解。 国资委规定,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
在此次清产核资过程中,若企业在确实经努力仍未取得足以证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内部证据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情况,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企业在对资产进行损失预计时,应制定统一的预计损失计提政策和操作办法,确定预计损失计提的范围、方法和标准。这一过程应当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保持一贯性。 国资委规定,对于清查出债权人灭失或三年以上经认定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可视同资产盘盈,企业在取得相关证据或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后,进行申报处理。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查出已提足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后,企业可以申请销账。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依据原制度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小于按《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下应提取的折旧额,这部分差额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后,视同应提未提费用作为原制度损失在清产核资中进行申报处理,但应当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保持一贯性。 企业在进行主辅分离等改制过程中,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在进行主辅分离等改制前,也应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企业可以将已经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原制度损失进行申报,将经批准同意预留部分作为预计损失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