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箭双雕的购房合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12:05 《法人》 | |||||||||
一份简单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背后其实隐藏很深的意图。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鸿都公司可谓一举两得:既体现了对华东公司的债权,又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了保障。而工商银行无锡支行,则眼看着国有资产白白流失。p> 一切官司都因《商品房购销合同》而起 1997年4月8日,华东公司同鸿都公司签订了两份《无锡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就是这样两份普通的房屋购销合同,却由此牵涉出华东建设发展公司的命运中的众多细节。以至
签订购房合同的理由 华东公司方面称,假如法院认定的1997年4月2日北京华东鸿基公司与鸿都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成立,实际上鸿都公司已经拥有了百岁坊巷69套房屋的所有权。 因为在华东公司与北京华东鸿基公司在委托还款合同中约定,后者帮助华东公司还款,华东公司以百岁坊巷房屋作抵押。而在债权债务转移时,北京华东鸿基公司是将华东公司所欠2000万债务以其房产形式交与鸿都公司,鸿都公司将此房产除自用部分按价结算外,其销售、拍卖或抵押出让后以货币方式归还给北京华东鸿基公司,以保证鸿基公司归还银行借贷。 这种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是否有必要就值得推敲了。 而后经法院的审理表明,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到无锡市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据无锡市房地产交易所政策法规处的证词,该合同在签订时使用的是格式文本,所谓登记是为办理鉴证手续,实际上未登记也可认定为有效。 根据吴古风以及杨书武等人的证词,该合同上华东公司委托代理人曾轶的签名与鸿都公司方的委托代理人杨书武的签名实系曾轶一人所签。 在此案第三次在无锡中院审理时,曾整等人陈述说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在北京华东鸿基公司将2000万债权转移给鸿都公司后,为了体现鸿都公司的债权而做的账务处理。 吴古风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重申了这一说法。“另外,这也是为了能够让鸿都公司的债务得到保障,防止房子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吴古风说。 这里的“其他债权人”就是指的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 根据1992年7月中包无锡公司、工行无锡分行与无锡市建筑设计院三方的联营协议,华东公司成立时工行应出资1000万。但是在1995年由于国家政策不允许,工行无锡分行退出了联营,而将1000万投资款转为对华东公司的贷款。另外,加上该款300万的利息,以及华东公司又从工行贷的700万,凑成了华东公司向工商银行的2000万贷款。华东公司以自己开发的百岁坊巷商品房作抵押,并且由法院作了保全。1997年6月至7月,在工行的要求下,无锡中院查封了百岁坊巷的商品房。 而在1997年7月18日,无锡中院在没有提供担保、没有告知工商银行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查封。理由是上述大部分房屋已经预售。 此处的“预售”,当是指华东公司与鸿都公司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此后工商银行无锡分行与华东公司打了多年的官司,但一直在无锡中院悬而不判。现双方已撤诉。 由是观之,通过这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鸿都公司可谓一举两得:既体现了对华东公司的债权,又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了保障。而工商银行无锡支行,则眼看着国有资产白白流失。 在无锡中院一审和二审后,百岁坊巷的69套商品房被执行给了鸿都公司。 对于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鸿都公司出具的1100万元和800万元的转账支票,吴古风告诉《法人》记者,他曾听曾轶说这两张支票只是为了走账,并未实际支付。这一解释可以适用于1100万未交割的转账支票。但是对于到银行交割了的并且三易其手的800万,又是如何解释呢?既然是要做账务处理,为何还要到银行交割呢?三易其手又是为何? 800万三易其手之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都认定,鸿都公司出具给华东公司800万转账支票到银行办理了交割手续,但在同一天华东公司又将800万转给了北京华东鸿基公司,华东鸿基公司又将之转给鸿都公司。由此法院认定鸿都公司并未支付800万元,而是为债权债务转移而做的账务处理。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提起抗诉时认为800万是鸿都公司支付给华东公司的购房款,至于华东公司以还款方式归还北京华东鸿基公司,后者又继而转账支付给鸿都公司,是企业之间的财务结算,属企业自主经营行为。 在2003年华东公司向省高院提起的上诉称,鸿都公司向华东公司支付的800万元,不应作为债权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也不应作为鸿都公司支付的购房款,要求查明事实后改判。 另外,华东建设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史海燕向记者出示了庭审时鸿都公司提供的销售发票是记账联而非客户联。 孙和璞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又提出了另外一种解释。 鸿都公司,也就是“无锡鸿都大厦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格林大厦。格林大厦系由无锡市粮食局下属的房产公司新业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开发建设,但开发至中途新业公司便无力开发。 1996年6月14日,新业公司与华东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新业公司将格林大厦转让给华东公司,转让价格为3600万元。华东公司为此支付给了新业公司800万,然后又将华东公司在苏州三香信用社的400万的存单转给新业公司,共有1200万元。但是后来新业公司因故未能交付格林大厦。 就在同一天,新业公司又与北京百福鸿基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将格林大厦转让给了北京百福鸿基公司。但是百福鸿基公司正式成立是在1997年1月6日。 中包无锡公司办公室主任史海燕称,他曾就此问题向时任新业建设发展公司法人代表的吴德如询问,吴德如表示,他们只认曾老板的人,不管什么公司,反正是曾老板的。 1997年3月,“无锡鸿都大厦有限公司”(简称鸿都公司)在无锡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百福鸿基占95%,另一股东为无锡市新业建设发展公司,持股比例5%,曾整任总经理,法人代表杨书武。 由此孙和璞认为800万的转账支票应视为鸿都公司归还华东公司的购置格林大厦的购房款。 华东公司当天又将800万转给北京华东鸿基是为了归还华东鸿基公司2000万的欠款。 在基于债权债务转移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华东鸿基公司又将800万转给了鸿都公司。 但是,无锡市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暨华东公司的代理律师赵正和坦陈,目前这方面的证据还不是太有力。 吴古风所付400万的意图 1998年10月前,在吴古风主政华东公司时,华东公司向鸿都公司提供了百岁坊巷6套住宅房和向阳新村7套住宅房,总价值为190.11464万元,此外加上华东公司于1998年7月22日至同年11月19日退还鸿都大厦房款210万元,共计400万元。 据吴古风在接受《法人》采访时的说法,这是因为他一直以为华东公司欠鸿都公司1900万,房子和210万是为了还这个欠款。 对这种解释孙和璞不以为然。他向《法人》提供了另外一种解释。 孙和璞表示,通过他从无锡市建委查到的材料,190万的房产和210万资金是抵的华东公司购买格林大厦(即鸿都大厦)烂尾楼和投资扬名蔬菜房地产项目的费用。 “扬名蔬菜项目最早是无锡市政府批给华东公司和扬名乡政府的,但后来曾整将其转给了范蕴华的无锡金鸿基公司。”孙和璞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