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颁布施行(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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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11:47 新华网 | |||||||||
CCTV9:00新闻: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施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
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记者现场: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兴建的,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各地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 [政策解读] 集资合作建房也属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从今天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首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各地的集资、合作建房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把原来一些本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了,这意味着已经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了。 [记者调查] 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存在几大弊病 经济适用房自1998年开始建设以来,在我国已经有6年的历史了,那么究竟在实践中经济适用房存在哪些问题呢?记者通过街头随机采访和央视国际网站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调查。 北京市民:交通方便一点,服务设施完善一点,老百姓还是可以接受的。但现在经济适用房还是少。 北京市民:比如说现在单位盖章,即便月收入几万,单位盖章还是写三千、两千。只有从上面利用有效的手段或机制来控制。 北京市民:户型小一点,总价低一点,还是比较合理的。 对于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记者通过央视国际网站的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1000多名网友中,有47.36%的人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老百姓头上,有23.36%的人认为购买资格审查不严,使经济适用房成为一些富人的“豪宅”;14.49%的人认为数量太少,很难买到,剩下的14.79%的人则认为户型太大,质量差、品质低。 记者现场:对于这些问题,专家们认为主要原因是经济适用房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缺乏经验造成的,从刚刚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不难看出,随着对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审查、户型及规模的控制以及开发商的选择等方面的规范,将有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享受到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保障性质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