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单位和个人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商业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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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 17:0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 (记者 张晓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关于禁止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
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近一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对本辖区内违法使用党和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及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对电视、报纸、广播、期刊等大众媒介加强监测,对印刷品广告发布较大的企业、重点场所和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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