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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和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朗企业年金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 11:48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赵萍 北京报道

  近些天来,北京某家杂志社社长,一直在为去年给社里职工购买的那份企业补充保险劳神。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03年,为了提高员工福利,杂志社领导班子商议决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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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职工购买了某商业保险公司的团体补充保险。

  购买补充保险的做法本来无可厚非,也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国家审计署对该杂志社的例行审计中,这笔保险费的列支渠道还是引发了一些争议。

  经有关专家指点后,社长找到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第61号)并提供给审计部门,一场风波总算平息。

  明示与暗示

  去年同样接受过审计署例行审计的国家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一位处长也表示,多年来一直困扰企业、束缚企业年金市场高速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于年金资金来源和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朗。

  “我们为提高职工退休待遇而设立补充保险(现在称企业年金),遇到很多困难,国家现有政策只是说鼓励,并没有为这笔资金的来源作出明确规定,我们搞了(企业年金)倒给企业添了麻烦,每年审计来查账,都会提及资金运用不合规的问题。不久前劳动部下发的20号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依然没有对渠道列支作出明确说明,不便于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该处长无奈地告诉记者。

  实际上,按照上述已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61号文件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为什么企业总觉得没有政策支持呢?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业内一位资深专家,他是我国最早研究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的人士之一,最早将补充保险的概念引入中国。

  “我国已有的财税政策中已有相关规定。”该专家向记者介绍说,除了上述财企?2003?61号已经将列支渠道作明确归属外,在2003年4月24日国税总局签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也有专门规定。

  这位专家认为,上述两个事例可能说明同样一个问题,企业和审计人员对于这些政策并不十分清楚。另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财政部正准备就上述文件作出重申,以提高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认识。

  是4%还是8%?

  纵观我国企业补充保险发展的轨迹,一切似乎循规蹈矩、顺理成章,其实,十余年的变迁中蕴藏着数不清的对垒与交锋,随之而来的是相关财税政策的出路问题。

  今年劳动保障部抛出的企业年金的试行办法,就再度掀动了“一池春水”。

  根据5月1日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劳动保障部规定提取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12,大于8%,财政部的规定只有4%,两个规定差了一倍多,企业到底听谁的?另外,目前的财税政策中只是对各种补充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明确对企业年金这种方式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年金是否参照执行呢?

  上述专家表示,大多数人可能不知道,企业年金的种类繁多,基本的目的是按期分红(一般是一年),当年把补充保险改名为企业年金,其性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那么,目前的企业年金到底是怎样的?补充医疗保险怎么办?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是否表示要另起炉灶了?实在让人莫衷一是。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保险赔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国家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人士说,保障性补充保险无可厚非地属于免税部分,那么,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年金有分红的性质,属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金)制度我们是建立了,可今后这钱怎么发,我们还是一筹莫展。”

  养老金管理公司?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协调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财产净值的0.2%;而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则不高于财产净值的1.2%。

  上述专家指出,如果参照此办法执行,“四种人”中每个角色都将关联到若干金融机构和若干家企业,它们之间的排列组合将是错综复杂的,合同如何签?财务如何管理?业务涉及银证保三家,谁来监管?恐怕众机构也是一头雾水。

  另外,企业将要为此付出委托投资和委托管理的中间费用,无形中增大了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

  “蛋糕”尚未成形已经引来了无数分食者,然而经济学告诉我们,“蛋糕”的过分切割必然影响“蛋糕”本身的大小和质量。

  上述专家建议,建立专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整合“四种人”的功能,节约运营成本,提高投资管理的效率。

  他的个人观点是“以保险公司(或集团)为发起人设立专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将是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最为安全、高效的途径。”,因为企业年金在经营中由于需要几十年的储蓄和保值增值,必然会聚集巨量资金,因此成立的公司必须具备法定的永续性,而在所有金融机构中,只有《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国家审计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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