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最重要市场主体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 07:55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5月11日电 (记者 潘海平) 目前,我国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已经超过15万个,已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成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这是记者从11日在浙江台州召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建设和立法安排国际研讨会”上获悉的。来自全国以及美国、加
拿大、日本、瑞典等国家的专家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专家指出,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源于我国农产品市场格局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急剧转变,更因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业正逐步与世界农业全面接轨而日益紧迫。为此,农民生产经营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农民对联合起来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求更为迫切,从而以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猛发展。 有关人士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四个方面增强了农民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开拓能力:统一供应种苗、农资和饲料,统一产品收购、包装和销售,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与科研院所联合,研制和引进科研成果,试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注册商标,制定生产和安全质量标准,开展农产品和生产基地认定认证,提升了农产品品牌和市场竞争力;实行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竞争,促进了农产品生产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弥补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长期缺失有效合作中介组织的缺陷。以往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普遍存在的“公司+农户”组织构架,由于绝大多数的龙头企业是商业性的“龙头”,而不是农民自己组织的合作制“龙头”,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缺乏专业合作组织的中介服务,从而使得公司与农户之间签订的订单往往变成难啃的鸡肋,大多数农户难于真正获得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利益。 此外,与会专家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政府扶持农民和农业提供了资金和政策倾斜的科学平台。政府的资金和政策资源通过专业合作组织的渠道可以惠泽农民,并在农产品市场化的关节点上提升正个农产品的竞争力水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