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乙醇胺产品反倾销调查将延长半年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 18:2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10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今日发布2004年第17号公告称,2003年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2年)》中的进口税则号为29221100,29221200。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反倾销
鉴于本案案件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4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