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原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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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 18: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0日电 (记者田雨、何云江)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贵州省原交通厅厅长卢万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卢万里,原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2002年6月29日被罢免)。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卢万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价值2559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共查获卢万里现金、存款、房屋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5536.9万元。除卢万里收受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59万元和能说明来源合法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26.9万元外,卢万里对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1年12月上旬,卢万里得知有关部门在调查其经济问题后,以虚假身份资料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骗取出国护照,于2002年1月下旬,经广东、香港非法出境,逃往国外。 一审法院认为:卢万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卢万里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卢万里在得知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其经济问题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畏罪潜逃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卢万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其余各罪亦应依法惩处,实行数罪并罚。遂判决:卢万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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