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知各地清理在建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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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 06:5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对所有在建、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以及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清理工作要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环保、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程序和贷款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高尔夫球场建设的要求;是否符合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严格禁止违规建设小火电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的有关规定。 清理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过度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项目进行清理后,要分类作出处理。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此次清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地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中央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清理中要特别注意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速组织,在1个半月内完成项目清理工作。 《人民日报》(2004年04月30日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