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富才与引咎辞职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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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 19:15 中国经济周刊 | |||||||||
★文/王佳宁 马富才是一位部级国企的老总。4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接受马富才辞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请求,新华社于当天晚些时候向全国播发了这条消息。
马富才辞职只是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严肃处理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的内容之一。去冬今春,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北京密云灯会和吉林中百商厦等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的相继发生,关注这些消息的人无不揪心,而最让公众可期的就是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特别是相关主管部门的反应。公众可能还在猜测,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所在地的上级也想通过一些补救来挽回一些社会评价,但是这种局面的形成,我想必须是相关责任部门的行为不能偏离公众的意愿。所以,马富才之举给出了引咎辞职是一种自律、自究(甚至自救)行为的重要信号。 为官的目的原本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基本权利。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很重要的一条应是一个很负责任的政府,一个能够接受公众问责的政府。按照以前的惯例,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一般都是在本人出现了诸如贪污腐败之类的问题或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才去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或者管辖内出现重大问题而去职的非常少。而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同意接受马富才这位部级国企的老总辞职说明,在一个重大问题、事故、恶性事件发生之后,总要有相应的人来为它负责。当这个问题、事故、事件足够大的时候,涉及到的这个负责人的职务也应该相对应地足够高。 所以,健全的引咎辞职制度是一种硬性的约束机制,它不仅能保证一时、一事、一人,也能保证时时、事事、人人。引咎辞职制度借助专门的机构来强制实施,具有刚性操作干部“下岗”的特征。 干部“能上能下”已提了多年,而在实际操作中,“能下”是长期困扰干部制度改革的难题。一些地方大多从“能上”的角度去进行优化选人的“修修补补”,很少从“能下”的角度进行科学的制度创新。一些干部只要不违法乱纪被撤职开除,职级将终身保留,职位也很难挪动。 “能下”之所以难,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不到年龄不会下,下去定是有错误”的思维定势,体现在干部人事制度上,除了离退休年龄的硬杠杠外,缺乏干部“下”的评判标准、政策依据和具体途径,什么情况该下,往什么地方下,以什么形式下,没有科学的、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其结果是,“能上”固然不易,“能下”更加困难。长期以往,干部“能下”陷入僵局。 僵局状况引发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一个重大问题、事故、恶性事件发生之后,一些相关(责任)部门和它的负责人在观望、在等待。殊不知,这种近乎麻木的观望和等待正慢慢扼杀公众对他们的期望。 这就是说,严重失职、群众意见大的相关(责任)部门的负责人不能赖着不走。事实上,引咎辞职制度也是干部淘汰机制的重要表现之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9条明确指出,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就是由自己主动承担过错或错误的责任,并因此感到内疚而辞职。而淘汰机制的另一核心表现是,行为人即便没有“咎”,工作平庸,不进取也在此列。 有“咎”当下,平庸、不进取也要下,是衡量“淘汰机制”是否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标准,是衡量干部能不能下的试金石。 (作者为《改革》杂志执行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