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六亿贷款命系一纸公函 律师奔走于两部委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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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 13:21 《财经时报》 | ||||||||||
国资委和发改委态度都很好,也都承认对于企业债权债务的界定不妥,但双方都认为“纠正工作应由对方先行一步”,蔡律师此时有些无奈 本报记者 杨眉 2004年4月中上旬,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忠杰律师受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委
事件的起因是国资委下发的一份文件——“关于中国济南化纤总公司实施政策性债转股后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这使一桩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变得错综复杂,并导致银行在济南中院一审败诉。 “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地方法院审判,最终结果可能是银行共计约6亿元的贷款成为逃废债。”蔡忠杰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说。 “一审法院判决工商银行败诉,依据是国资委的这个复函,而不是《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条款。我们担心,省高院正在审理的上诉,可能面临同样的考验。”他说。 蔡律师两次进京面见国资委相关人士,得到的答复是:复函盖有国资委的公章,起因却是来自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及相关领导的签字。 于是,蔡律师开始在国资委和发改委之间来回“协调”。“他们的态度都很好,也都承认复函中对于企业债权债务的界定不妥。但双方都认为,纠正工作应由对方先行一步”。蔡律师此时有些无奈。 更令他无奈的是,省高院的庭审已经结束。如果两部门不能尽快纠正这份不妥的“复函”,对案件终审判决的影响力依然很大。 “复函”成为法庭争议焦点 蔡忠杰律师代表工行山东分行,向国资委提出了“请求收回该复函,或者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纠正”的要求;因为包括国资委在内的任何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职责就单个企业的债权债务范围进行界定,界定债权债务必须由法院或仲裁委依照法律规定确认,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因此,蔡认为国资委的复函“属于行政越权”。 “复函”是2003年6月由国资委下发给济南化纤的。其中认定由济南化纤优质资产、以债转股形式成立的新公司——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济南正昊)对济南化纤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按蔡律师的理解,该复函似乎是专门为工行与济南化纤的纠纷下发的。济南中院在判决书中的判决依据,几乎一字不差地引用了复函的结论。 工商银行在递交给国资委的律师函和山东高院的有关文件中也明确指出:“该复函成了个别领导干预法院审判的依据”和“有利武器”,致使“一审法院的判决纯属行政干预的结果”。 一审败诉后,工行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高院的庭审程序已于今年3月结束,正等待判决。 “这是典型的支持企业借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蔡律师说,“不仅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就连国资委也三令五申禁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奔走于两大部委之间 国资委企业改组局综合处是当时这一“复函”的直接经办者。他们对此的解释是:“复函”上的公章确是国资委的,但无论要了解出具“复函”的原因还是对此做出纠正,必须由发改委解决。 发改委产业政策司负责人表示,既是国资委的“复函”就应由国资委负责,不应推给发改委;企业债转股原先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家经贸委撤消后由国资委接替,经贸委的人员分别并入了国资委和发改委。2003年,济南正昊找到他们时,正是各部委工作交接过程中。 “由于我们对这项工作比较熟悉,就出具了意见,但考虑到以发改委的名义发函不合适,就转给了国资委。”他说。 至于“复函”中关于“济南正昊对济南化纤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该负责人认为这个结论不合适,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但他解释,这不是发改委的意见,是国资委加上去的。蔡律师建议他所在部门能否与国资委协调一下,撤消“复函”或予以纠正,得到的回答是:无须协调,直接找国资委即可。 于是,蔡律师再回国资委。但国资委企业改组局综合处负责人指“复函”完全是发改委的意见,国资委没有增加任何内容,并且说有留底的书面材料作证。“当时写复函时我就认为结论不合适,会出问题。现在果然出问题了。”该处另一人士抱怨说。 蔡律师提出请国资委出面与发改委沟通,对复函给予纠正,该处负责人表示:“只要发改委重新给国资委一个意见,国资委就同意撤消复函。” 蔡律师再将国资委意见转达给发改委。发改委产业政策司表示,国资委如果有要求,两部委之间可以协商,不能单靠律师来回介绍情况。 蔡律师将发改委此意见又转给国资委。最终,国资委企业改组处负责人表示,由工商银行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他们研究后再定。 关乎6亿元贷款安全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以济南化纤几乎全部的优质资产成立的济南中昊,应不应该连带承担济南化纤的债务? “从法律角度看,这没有什么争议。法院审理中,合议厅也曾经支持过银行的诉讼要求”。 据蔡忠杰律师介绍,《民法通则》、《公司法》中所确定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就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不得抽逃或转移资产;《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有关企业分立的规定,要求企业分立行为对原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企业共同承担责任,而济南化纤与济南正昊之间就属于企业分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债务随资产变动原则,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当在接受的资产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济南正昊应当在接受的17.47亿元资产范围内,对济南化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蔡律师从北京刚回到济南,省司法厅找到了他,希望他“不要把案件搞得影响太大”。 蔡律师表示,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厅、律师协会作为主管上级对每一个律师的基本要求。而他几上北京的目的也很明确:“既是对代理客户负责,更是追求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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