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央企3年内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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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 11:02 中国经济时报 | |||||||||
国资委近期将发布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并适时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 记者单继林4月21日北京报道此间召开的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传出消息,国资委要用3年时间,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它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积极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3年内,还要在全国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据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介绍,4月13日国资委第18次委主任办公会正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近期将正式发布实施。 黄淑和表示,要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从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看,要更多地从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角度来完善体制和制度。国有重点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着力于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监督机制,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二是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相结合;三是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 借鉴国资委组织部分中央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级经营管理者的经验,在今年适当时机,国资委将准备组织若干家中央企业,开展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