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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面对中美贸易摩擦应勇敢地在WTO内应诉美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 07:43 中国青年报

  2003年12月8日,温家宝总理在美国发表题为“共同开创中美经贸合作的新局面”的演讲时,就发展中美公平贸易和经济合作提出五项原则,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对待中美贸易问题,强调了要从“大处着眼”,不把经贸问题政治化,发挥双边经贸协调机制作用。如何正确理解温总理高屋建瓴的讲话,特别是从“大处着眼”?如何在处理中美双边的经贸问题上,正确把握以中美经贸大局为重的观点来解决具体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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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美国就半导体增值税案向WTO起诉中国,据《金融时报》报道,此案结束了中美两国不将争端诉诸WTO的长达两年的“蜜月期”。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起被诉案件,此案备受世人关注。中国如何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成为了焦点。有一种观点是:要以中美经贸大局为重,要避免在利用争端解决机构(DSB)框架下解决中美贸易争端,不要把关系搞僵。然而,这种观点真的是以“大局为重”吗?

  首先要了解DSB来解决贸易纠纷的情况。在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历史上,为了维护经济利益,各成员方较普遍地利用DSB来解决贸易纠纷。自1995年1月1日到2003年底,DSB立案306起,涉及美国和欧盟这两个盟友之间的贸易纠纷就达42起,占总数的14%。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国与欧美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时常被诉诸WTO的DSB。中国被美国诉到WTO,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我们更要看看各成员方是如何对待被诉诸DSB的案件的。最近两年,美国作为被诉方在DSB的全部保障措施案件均告败诉,但美国还是不断出台新的保障措施。中国人较为熟悉的,莫过于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作为原告(欧盟、日本、中国、巴西、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之一的中国胜诉。2002年3月5日,美国宣布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并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对钢铁产品进口征收8%~30%的进口关税,以对美国钢铁提供适当的援助,该保障措施的期限为3年。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终于发表声明,决定取消美国对进口钢材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欧盟的表现更为过分,在“牛肉荷尔蒙案”败诉之后依然继续禁止美国牛肉的进口,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致于败诉之后仍不认账。

  有些成员明知会在DSB下败诉,却依然不畏被诉诸DSB。要明白其中的道理,就要了解DSB的机制。WTO争端解决程序包括下列基本阶段: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阶段,还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等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每个程序都有一定的期限。其中磋商期限最长60天,设立专家组1~2个月,专家组程序一般6个月,最长9个月,报告通过或者提出上诉一般60天,最长90天,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30天内。

  这就很容易理解美国布什在启动钢铁保障措施案后的讲话:“为钢铁产业调整争取喘息机会。”并且事实上,美国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保障措施,到2003年12月4日才决定取消保护性关税,读者只要通过简单计算就可清楚美国争取到的喘息时间。美国尚且如此利用DSB的机制,作为半导体增值税案被告方的中国能否也效仿美国———不在乎案件的输赢,只在乎能否保护国内产业呢?此时的中国是否需要这样一个大局观———不就法律谈法律,即不是估计能赢就打、估计会输就不打,而是把落脚点放在中国经济利益。

  我们或可效仿美国的作法:先在日内瓦的谈判上消耗一年半的时间,为企业争取“喘息机会”。可以不计本案的得失,而是以中国经济大局为重———美国在DSB早已经成为“惯输”了,中国为什么不敢输一回呢?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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