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范官员辞职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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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15:25 东方早报 | |||||||||
引题: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相关规定“官员问责制”获得突破 东方早报记者 严晓媚 据新华社主办的《瞭望》杂志4月19日文章,中共中央最近已批准实施相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有了严格规范。“
从“原则”到“细则” 据悉,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规定还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专家指出,这一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规定,是对以往干部辞职较为原则性规定的细化。 李景鹏说,过去对于党政干部的职责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的,并没有具体的细则。他说,没有细则的一大后果,就是干部在犯了错误以后可以有各种理由搪塞,“在一个职务上犯了错误,就换一个别的职务继续做官,以往产生异地做官的现象就是因为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除异地做官外,仅有“原则性规定”还往往导致处理较轻。李景鹏说,从近期出现的重大事故来看,如果干部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能够做好本职工作,灾难就很可能被避免。 “什么是失职,多大的错误该辞职,谁该辞职……”中央党校世界政党比较研究中心主任王长江教授说,以往原则性的规定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并不是真正有效的制度,官员也就不害怕。而当原则变为细则,“失职官员就会受到震动”。 让干部真正负起责任来 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马富才,密云县原县长张文,吉林市原市长刚占标先后引咎辞职。专家指出,这一系列官员的引咎辞职,是中央规范领导干部辞职相关规定出台的一个社会背景。 著名反腐学者李永忠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官员进行问责,从SARS期间已开始,此次出台的有关规定实际是变临时性的偶然举措为制度性的规定。他说:“这是制度建党、制度反腐的重要部分,可以使干部更加尽职尽责,让他们感觉到,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官的,拥有一定的权力,必须富有一定的责任。” 李永忠表示,在过去缺乏问责的情况下,“责权利”并没有很好地统一,“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前的最大优势,而“严重脱离群众”却成了执政后的最大危险。他说:“这个规定可以密切党群关系,让群众感觉到,我们的干部真正可以代表他们的利益。” 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部分 从更广的背景上看,这一规定的出台,则可以看作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代表政府建设的一大方向。王长江指出,建设责任型政府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所有和公众利益相关的事情都开始关心,对政府服务不好、履行职责不力的行为也就相应地产生质疑,政府随之必须迎接挑战,必须向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等方向转变,否则就无法适应群众的要求。 在一系列使群众切身利益、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损失的事件面前,责任型政府就应作出让人民满意的处理。李景鹏也表示,相关规定的出台对于广大干部而言,也是一种很好的责任意识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