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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谈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08:24 21世纪经济报道

  4月14日,在对外贸易领域,同时发生了两件事情:一件是新西兰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中国在获得梦寐以求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首次取得突破;另一件是美国商务部对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中国彩电作出终裁,裁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两件事都是有关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但结果却迥然不同,其所蕴涵的丰富信息值得我们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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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外尤其是西方一些国家在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指控中,总有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在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加入WTO的情况下,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呢?

  应该说,这与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的双边协议,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有关。根据协议的规定,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对中国不利的反倾销规则,继续维持对入世前的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机制。

  WTO关于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由于WTO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其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因此,毫无疑问,一种产品的“正常价值”当然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来衡量。从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换言之,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

  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该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这就是一些发达国家频繁打着“非市场经济国家”大旗,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歧视政策的手段和工具的原因所在。

  WTO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组织。按理说,中国既然已经加入了WTO,理应是个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上,无论从GATT关于非市场经济的定义还是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来看,中国都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对中国设定一个15年的过渡期,并动辄给中国企业套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紧箍咒”,挥舞起对华反倾销的“武器”,还有以下特殊原因。

  一是中国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让许多国家暗怀戒心。全球化时代,各国面临的外部竞争越来越激烈,当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在世界市场“攻城略地”时,必然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遭遇冲突。但在中国加入WTO后,一些国家利用关税壁垒来限制中国产品的空间越来越小,这样,被WTO允许采取的作为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安全的合法手段的反倾销,尤其是其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辞,就成了一些国家指控中国企业搞倾销的最好借口。

  二是双方交流不够。一方面,一些国家既不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什么程度,也不理解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及秩序不熟悉,同时对国内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变动也不甚了解,致使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很少能向反倾销国家提供案件调查的广泛背景资料。中国的学者虽然从推进改革角度做了不少中国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但也几乎没有从反倾销角度与国外同行讨论过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因此,一些国家对中国经济的误判一直没有能得到更正,甚至因某些小纠纷反而更加深了。

  三是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存在非认识方面的因素。比如,有时会因涉及一些进口国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迁就了国内企业的过分要求;甚至也不排除个别时期或个别国家机构,在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反倾销措施中掺进了某些政治因素。

  可以说,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已成为我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让中国企业屡次蒙冤受屈以致于被动挨打;而且严重的是,它阻碍了中国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中去。这无论对中国还是对世界来说,都是不利的。所以,我们有理由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们并不是以此来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能够公平地对待中国;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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