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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刑法专家谈余振东案:中美司法合作关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08:20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段德峰

  上海报道

  无论如何,对于一个赌徒来说,能够在拉斯维加斯结束一场人生豪赌,是个颇有意味的选择。2004年4月8日,美国联邦内华达地区法院的判决,永远地结束了余振东的这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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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也永远地终结了这位中行开平支行前行长的美国梦。而4月16日余振东的遣返,更使得那些外逃贪官、外逃罪犯人心惶惶。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以前我们大多罪犯是从周边国家抓回来的,比如泰国、越南、蒙古等,都是邻国或双边关系比较好的国家,这次从美国把余振东抓回来,给那些贪官、外逃罪犯非常大的心理压力。”

  对于余振东的未来命运,卢建平认为,即便中国在接受遣返的过程中有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如果引渡以后又发现了新的罪证,仍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刑罚。”他还指出,《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在此次双边的司法协助中起到一个桥梁作用,没有这个协定各种程序就很难操作。但对于中美是否有可能签订一个遣返协定,卢建平认为,关键还是要加强双边的沟通,从而消除一些分歧,特别在价值理念上的分歧。

  余振东的未来命运

  《21世纪》:余振东向美国的相关部门提出,美国应当在谈判中要求中国不得判处他死刑,并且不得处1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你怎么看?你认为这会得到中国的认可吗?

  卢建平:这很难判断。因为美国的许多州现在还保留有死刑,当然,也不排除要求中国不得判处死刑的可能,因为虽然美国还保留死刑,但往往是针对命案或暴力犯罪的。

  《21世纪》:如果中美双方最终确实达成了不判处余振东死刑的协议,那么我们以后如何做到在那些出逃和未出逃的犯罪嫌疑人身上的量刑均衡?

  卢建平: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只是基于目前已发现证据而言的,如果引渡以后又发现了新的罪证,仍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刑罚。

  《21世纪》:不过,即便如此,我们发现根据已有的证据,如果余振东不是出逃而是呆在国内,处以极刑的可能性极大,但是现在却有不判处死刑的可能,这是否有负面作用?

  卢建平:量刑均衡不是一个绝对的问题,法律说到底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就本案来说,我们与其让贪官逍遥法外,或者让他们在美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不如在我们法律允许的范围里适当地作一点让步,先把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弄回来,然后按照中国的法律将之绳之以法。

  当然法律本身也预设了这样一个可以让步的空间,我们的法律专门有一些规定,如一些罪犯如果根据法律的最低刑来判仍然偏重的话,那他可以通过一个特别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当然,我们现在对死刑还有一点迷信,死刑运用方面的很多制度不够灵活,这一点我们也有点束缚了自己的手脚。

  遣返何以成功

  《21世纪》:在这次余振东案件中,内华达地区联邦法院充当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样的案件要经历哪些程序?

  卢建平:美国的法院有联邦和州两个系统,有些犯罪被认为是联邦犯罪(federal crime),对于这些犯罪必须由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按照联邦刑法来审判、定罪量刑。

  像余振东这样的跨境案件的处理时间一般都很长,尤其是和美国这样的国家打交道。其中的程序一般都涉及中国请求的发出、相关的材料提交。就本案来说,要先从广东省报到中央,然后一般通过司法部的外事协助司,先要对案件进行到审核,再到美方审核。

  美方的审核包括相关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实体上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足等。他们还要把中国认为已经可定罪的证据重新审查,因为必须当双方国家都认为构成犯罪时,才可能谈得上引渡或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即法学上所说的“双重归罪原则”。

  《21世纪》:2001年11月,中国政府在余振东潜逃后不久,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要求美方提供协助。当年12月,美方即没收余振东涉案的部分赃款355万美元,为什么美国的行动如此迅速?

  卢建平:首先,因为美国现在对于官员腐败、贪污、贿赂方面有非常严格的法律,对这方面的打击还是很严厉的。1977年,美国制定了《反海外贿赂法》,1998作了修改,到2000年,美国又制定了反国际腐败方面的法律。

  此外,对于外国的公务员和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的类似行为,不仅仅要从刑事的角度上进行定罪量刑,还要对相关财产进行没收,甚至从移民的角度限制他们入境。最近这些年,布什政府也做了不少努力,全方位地防范,打击腐败行为。

  《21世纪》:此次余振东被美国送回中国,你认为政治层面上的努力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卢建平:从政治层面看,美国从自己的国家形象、自由经济角度考虑的多一些。当然,中美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21世纪》:《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在其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卢建平:没有这个协定各种程序就很难操作,它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个协定,中国的一些请求就过不去,即使通过其他一些途径过去了,但是美方可以不予理睬,因为不是法律上的协定,对美方没有约束力。

  引渡协定的障碍

  《21世纪》:这个案子对今后的案件会有影响吗?

  卢建平:当然有影响。因为中行开平支行的这一案件,涉案金额高达4.85亿美元,而且是一个单位的3个主要领导全部出逃,相信同案的另两人,现在会有唇亡齿寒的感觉。

  更重要的是,以前我们大多罪犯是从周边国家抓回来的,比如泰国、越南、蒙古等,都是邻国或双边关系比较好的国家,这次从美国把他抓回来,给那些贪官、外逃罪犯非常大的心理压力。

  《21世纪》:这次是个案的谈判,我们想知道有引渡协定的国家之间,此类案件是如何操作的?

  卢建平:即使是有引渡协定的国家之间也需要谈判,无非是谈判的效率高一点,成本低一点,国家关系差一点的谈判成本就高一点。

  《21世纪》:中国与美、加等国为何难以达成引渡协定?

  卢建平:恐怕主要还是价值理念上的冲突,包括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公正、死刑等问题,还包括刑讯逼供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说到底还是双方缺乏了解,比如说赖昌星的案子中就有些很戏剧性的情节,赖昌星的律师团里有一个专家证人,是一位法学教授,还是专门研究中国刑法的,居然还引用1979年的中国刑法(已废止),这已经被引为笑柄了。

  我经常在国外访问,有时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虽然说现在是信息时代,但是外国人对中国的了解可能还是几十年前或者二三十年代的那个老版本,他们不知道中国现状到底如何。我给他们的建议就是,听这个说、听那个说,不如亲自到中国实地看一看,所以首先可能还是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和信息沟通。

  《21世纪》:加强沟通确实非常重要,但是国内的司法也的确有一些不如意的地方,此外死刑也是一个结,你怎么看?

  卢建平:法律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很多,许多专家都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司法的确要改革,但是不可能一步登天,需要时间。

  至于死刑的问题,“死刑不引渡”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公约》(B公约),它后面有一系列的附件,其中一个议定书就明确提出要废除死刑,目前全国人大还在进行审议。

  但是,国内民众对废除死刑还是很难接受的,其中不仅有文化方面的原因,还有许多其他因素。

  (北京大学法学院陆华强先生对本文亦有贡献。)

  ·社评·

  贪官遣返始开先例中美司法合作可期

  4月16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海关移民与执法局的特工,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与中国警方办理了案犯移交手续,将从中国外逃至美国的犯罪嫌疑人余振东移交给中国警方。余振东是2001年轰动全国、甚至险些造成中国银行信心危机的案件的主角之一,在这个被称作“建国以来最大的监守自盗案”的中银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中,他和他的另外两名前后任行长拍档一起,从1993年开始到2001年案发的日子里,熟练自如地慢慢将4.85亿美元从银行转到自己手里。

  在政府高调处理此事的态度下,国内媒体对这次移交的评价颇高:“余振东的缉捕归案,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也是继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查办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后的又一成果。”

  美国方面亦称,此次移送,纯粹是为了促进双方的司法合作,所以美国愿意在没有引渡条约和谈判的基础上移交。但是美国仍说,是因为余振东不符合在美国居留的条件,美国才将其遣送回国,说什么也不提“引渡”,似乎生怕破了先例。

  余振东案是一起明显的贪污挪用公款案,正如广东检察机关当初立案侦查时的初步定性。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地区法院的庭审中,余振东被以欺诈罪名起诉,当地检察院指控余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非法取得了4.85亿美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余振东利用中美双方司法合作的微妙关系,在美国联邦法庭上提出要求:假如在中国被起诉,应当判处不超过12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依照中国国内现行法律,以余振东的犯罪事实,即使不判处死刑,刑期也不会这么短。可以想见,这一定是个难题。

  在犯罪分子引渡的问题上,中国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因为相对来说,中国对于美国的引渡要求会更多。贪官向美国转移腐败资金在美国已司空见惯,美国成了他们逃避法律惩罚的天堂,而中国“巨贪”更是一犯事就往美国跑。美国开始是乐得接受他们的,原因之一是司法理念和人权观念等原则的冲突,中美往往无法达成共识;原因之二则是经济利益,中国贪官可都是带着真金白银逃过去的,对于拉动美国内需功不可没。无论是奢侈品的消费,还是金融机构的存款,都足以让美国喜欢这些贪官。

  要指望美国改变前一个理由还很困难,思想上根深蒂固的东西没有那么容易打破,美国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它们都可能让贪官继续逍遥法外。可是在某种情况下,前述这些理由都是可以变通的,变通的理由,就是现实的国家利益。

  这个改变在9·11事件后真的发生了,美国人看到了更加长远的利益。现在美国官员说,美国不欢迎外国贪官的钱,“因为这些资金对美国经济的稳定没有好处”。他们认为,外国腐败官员对美国经济存在很大危害。因为这些官员往往在美国以昂贵的价格购入房产,结果使得美国房产市场产生泡沫。另外,贪官在美国银行的存款使当地金融行业产生稳定的假象,容易使当地金融系统陷入险境。

  出逃者认为的天堂,多是没有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美国。在双边关系中,签订引渡条约往往要经过漫长的谈判,因此,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贪官,目前只能逐个谈判,耗时费力且很难顺利合作。此次移交,余振东对中国政府提出的要求,不知是否是美国的“试金石”,把中国政府是否履行承诺当做一个标准,以决定今后在引渡贪官方面的态度。但尽管如此,此次移交仍可看作是美国小心翼翼的尝试,也使我们看到了中美在司法合作上的前景,虽然在移交的理由和罪名上都不可能完全一致,但这毕竟是一个突破,路总要试探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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