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启动财保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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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 19:26 中国保监会网站 | ||||||||||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正式启动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改革。今后除法定保险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资型、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产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保险产品外,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制度。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项改革的目的是鼓励和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提高产品开发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应当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开发、引用或修订在本经营区域内使用的保险产品,并在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财产保险总公司要加强对分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省级分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各公司在鼓励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保险产品风险管理责任制。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应建立保险产品风险管控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加强对所辖地各财产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监管,建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事后备案管理档案,确保当地财产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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