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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实施新制度 促进财险公司产品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 19:22 中国保监会网站

  近期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人士对此反映强烈。记者就此管理制度实施目的与特点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产品事后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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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实施事后备案制度是我会具体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行动措施之一。我国保险业恢复业务二十多年来,通过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保险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深度与密度与国际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当前面临的最突出矛盾,就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这一矛盾,产品供给与产品需求之间矛盾相当突出,产品创新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环节。我会通过实施新制度,改善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环境,鼓励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推动以社会需求和消费者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的形成,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开发更多的新产品,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贴近百姓、贴近经济生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

  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新的管理制度这也是我会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工作之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我会高度重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目前已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的事后备案制度是对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一次改革创新举措,其目的也在于具体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对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再设行政许可的相关精神。

  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新的管理制度也是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与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精神,通过产品管理模式转变提高监管水平,监管制度创新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实现保险功能作用的全面发挥,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改革。

  记者:新产品管理制度有那些主要特点?

  答:新实施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充分体现了鼓励产品创新的精神。除法定保险等产品外,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其他产品都实施了事后备案制度,为产品创新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方便快捷的备案程序及总分公司统一执行只须向规定的受理主体作一站式事后备案的要求,都为产品创新提供了较多的时间;通过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发产品,扩大了产品开发创新的深度与广度。这一监管政策的出台,必将大大激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为一批更贴近市场、更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的区域性、个性化新产品的面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提高了产品管理效率。大部分财险产品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使产品管理工作更为符合国际惯例,更适应时代要求;简单的备案要求,简化的备案程序,一站式的备案受理,都有效地缩短了产品开发与管理周期,强有力提升了保险产品的管理效率。

  第三,强化了财险产品的风险管理。新制度简化了财险产品管理流程,但对产品的风险管理不但没削弱,还得以进一步加强。一方面,通过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建立产品风险管控机制,监管机构建立产品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产品风险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对产品精算的新要求,使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及新产品风险管理更为科学,也更为严格,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的产品风险管理工作。

  记者:实施该制度将对保险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新产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财险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对人民群众而言,更多的新产品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扩大保险的社会渗透力,使人民群众能买到更为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也有更多产品可供选择。其次,对财产保险行业而言,产品创新必将带动市场全面创新,并将促进财险行业甚至其它相关金融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三,对保险公司而言,通过产品创新丰富了公司产品链,扩大了公司的经营空间及盈利能力,提高了公司竞争能力,进一步强化了服务社会功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都将得以提高。外资分公司也按新规定在当地保监局进行产品事后备案,这进一步树立了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形象。最后,对保险监管机构而言,实施新制度要求解放监管思想,转变监管理念,将使监管方式更为科学,监管重点更为突出,监管过程更为高效,监管机构分工协作关系更为紧密,监管效果更为突出。特别是制度突出了保监局在区域性产品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对产品实施实地即时的监管,将强化产品的风险管理,也将更有针对性地鼓励当地保险省级分公司开发产品,从而有效形成了多层次的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的监管体系。

  记者:下阶段对此项工作还有什么打算?

  答:这项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台实施是建立在前期大量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的,实施具有一定的难度,涉及到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也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产品管理制度,政策调整的力度相当大,存在一个逐步实施到位过程。下阶段我会一将密切关注新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强化产品风险管理指导,确保新制度顺利实施;二将进一步完善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重点研究出台《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对所有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提出更为系统的制度安排;三将推动保险公司加大产品销售体制改革创新力度,拓展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加快好产品走向市场的速度,以更快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四将继续创造环境鼓励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强化对财产保险公司开发农(渔)业保险、责任保险、民营企业保险、投资理财型保险、高科技保险等方面产品的指导工作,努力为我国解决“三农”和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保持国内经济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等战略实施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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