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颁布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进一步放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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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 09:0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梅影 发自北京 4月16日,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放开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管理。该《办法》是对1999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的全面修订,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开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工作以来,中国商业领域吸收外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累计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亿美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0多家、分店2200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新型流通业态。 商业利用外资转为开放 商务部新闻办表示,根据该《办法》,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明确中外投资者在符合《办法》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 此外,该《办法》扩大了开放区域,放宽外方投资者股比约束,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者规模等限制性要求,下放了部分商业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将一部分经营规模小、开店数量少或者使用中国品牌商标、商号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新闻办还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会使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开放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国内商业流通领域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明确对外开放的地域、时间 商务部新闻办表示,《办法》体现了中国加入WTO关于分销的承诺,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中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具体开放时间,明确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时间进程,并降低了对于中外投资者的限制性资格要求(资产额、销售额等指标)和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 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另外,该《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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