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差别准备金率作出表态 并非歧视性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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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 08:59 中华工商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4月25日起我国将正式开始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就公众和媒体关注的有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以答记者问的形式首次作出表态。以下是部分内容: 问:有评论认为逐步取消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为什么我国
答:目前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不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作强制性规定,但是包括美国、日本、欧洲中央银行在内的大多数中央银行,目前仍实行非常有效的存款准备金率制度。1998年以来,我国将13%的存款准备金率两次下调为6%。2003年,由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再次上调为7%。前不久又决定上调到7.5%。总体看,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还需要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作用。这是由我国目前宏观经济和金融的现状所决定的。近年来我国外汇占款大幅度上升,需要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对流动性加以冻结。从金融体系现状看,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较高而资本充足率偏低,有必要强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风险防范作用。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基于我国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目前,世界上有十多个国家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问: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可操作性如何?操作中能否做到公正公平? 答: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依据包括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内控机制状况、发生重大违规及风险情况等都有具体标准,可操作性强。并且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对于考核的金融机构采取统一框架设计和分类标准,操作公平、公正。人民银行定期根据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法人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在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规、风险问题以及支付清算问题时,人民银行将会商银监会,及时调整其存款准备金率。 问:有评论认为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主要是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种歧视性政策,对此怎么看? 答: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采取统一框架设计和分类标准,实施对象为存款类金融机构。考虑到我国各类金融机构改革进程的差异,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随着这些金融机构改革深入和取得阶段性成果,它们都要纳入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范围,不存在歧视问题。 问: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对股票和债券市场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并没有直接影响。 问:有评论说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实际上是恢复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果真如此吗? 答: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并不是人民银行采取的一项行政性监管措施,而是一项与资本充足率制度相辅相成的货币政策调控制度。它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调动金融机构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性,促使金融机构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有利于实现调控货币供应总量和降低金融系统风险的双重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