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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7月实施 5.6万注册税务师何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10:55 《财经时报》

  7月1日后,如果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依据国税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展业务,整个行业发展将会受到极大制约

  本报记者王平平

  如果今年7月1日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不出台特别立法,那么,届时正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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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从法律上宣告现有的注册税务师资格无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及法律专家对《财经时报》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职业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额度认可,国家各部委并无权设立职业许可;而目前所谓“注册税务师”,则是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设立的职业许可。

  许多业内人士已经意识到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影响。《财经时报》获知,业内已经达成的共识是:7月1日后,如果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展业务,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将受到极大制约,并可能直接影响注册税务师资格及行业存在的合法性。

  行政许可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其中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体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中税协”)是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在今年3月闭幕的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该协会副会长郝如玉委员曾递交了一份有关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立法步伐的提案。

  她近日向《财经时报》强调:注册税务师业务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技能,并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也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按照《行政许可法》,成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中国从1996年确立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8年开始组织全国范围的资格考试,目前注册税务师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为5.6万人,其中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6万人;目前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488个,从业人员6万多人,主要从事涉税事项的代理、鉴证、咨询、培训等业务。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5.6万名注册税务师将何去何从?注册税务师行业怎样发展?这些问题已成为中税协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关注的焦点。

  立法滞后

  郝如玉举例说,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几乎同时起步,但由于立法步伐的差异,两者在发展速度和成熟程度上有很大差距。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规建设步伐较快,发展也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已经在1993年10月颁布;同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的公司法、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也相应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以保证和规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

  但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相关法规建设则明显落后。目前,规范这一行业的主要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尽管其作用不可低估,但由于出台较晚,法律级次不高,约束力也较弱。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的规定,涉及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郝如玉建议,应该通过人大立法形式,为注册税务师执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目前有关立法程序还不能立即完成,则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定更为具体的法规、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提请人大立法”。

  代理人不等于注册税务师

  一位法律专家建议,应当将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代理人”;这一更名应由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做出,同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理人条例》。他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是就税务代理问题做出的相应规定。

  “税务代理在中国具有法律地位,但注册税务师不等同于税务代理。所以,《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不能成为注册税务师设立的法律依据。”

  他指出,中税协公布的注册税务师的英文名称是“Certified Tax Agents”(简称CTA),也表明其是税务代理人身份,而非鉴证类资格。而“代理”与“鉴证”是相互矛盾的概念。

  这位人士介绍,《税收征管法》只授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代理办法,并没有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注册税务师的资格。他说:“税务代理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绝不能把税务代理人等同于注册税务师。”

  在他看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完全脱离了“税务代理人”的法律概念。因为“税务代理”的核心是纳税人委托,且这种委托为纳税人自愿。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制定《税务代理实施细则》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即“自愿委托”和“代理”的法律核心概念。而“税务代理人”将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职业资格设立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英、美等发达国家对税务代理没有专门立法,税务代理工作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即使因为“安然事件”导致美国国会立法强制会计师事务所拆分咨询业务,税务代理业务也仍保留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在日本、韩国,则对税务代理专门进行立法,不过,注册会计师、律师无需参加考试自动取得税务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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