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进一步放开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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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 21:4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6日电 中国商务部16日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开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管理。 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废止。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较《试点办法》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取消原《试点办法》中的“试点”概念。二是根据中国入世承诺,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数量、股权、地域、经营商品种类等方面的限制,并取消对违规企业分级管理的条文。 根据新办法,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今年12月11日后将可以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2月11日后将可以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今年12月11日后可以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后可以经营化肥。 但是,新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办法还规定,从今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同时,以这一天为分界线,之前,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区域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之后地域限制将被取消。(记者 车玉明 黄富慧)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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