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改革历程(调整一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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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 17:21 中国新闻网 | |||||||||
伴随着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1994年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在1994年初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中,中国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对中资企业实行
二、1997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适应中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形势,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管理,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为了便利中资企业生产经营,这次账户改革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来说,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以及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其账户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账户限额根据其实收资本情况和经常项目资金周转情况核定。 三、2001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1月发布《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及限额核定标准不变。 四、2002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推出了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核定地区总限额,对有特殊情况的境内机构,允许外汇分局在地区限额范围内对其账户限额予以调整。 由于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企业开立账户的个数大幅增加。截止2003年6月,全国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达16万户,比2002年10月增加6万多户。 五、2003年进一步放开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2年的政策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以及国际招标等项下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所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具有较强的暂收待付性质,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企业频繁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手续费、汇兑差价等费用,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此,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项下、国际招标项下、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账户限额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许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稿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