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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千万存款事件:谁最应“跟进”调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 09:39 中国青年报

  王力

  原广东鹤山市委书记张汝韶之妻胡兆秀,刚刚在香港完成了一项并未胜利的诉讼:状告香港商人叶汉辉盗取其存款476万港币(该账户数额最高时累计达到1092万港元),被法官裁定叶主要罪名不成立。但这一官司却引出媒体的质疑:这对月总收入不到5000元的国家干部夫妻,何以在港拥有逾千万存款?(4月12日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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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件勾起公众的无穷想象和担心,不吃不喝200年才能集聚1000万元,不用调查,我也能猜测到各界如何议论。有报道称,广东省纪委正进行研究,表示将跟进事件。我忍不住想问,事已至此,纪委的“跟进”是否已超出其职责权限?

  不错,对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纪委可以根据举报,并经初步核实后,履行监督职能,责令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相关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纪委的“有权”,也只限于“差额较大”即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依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30万元立案标准,超过30万元立案标准的,无论纪委、监察机关还是行为人的上级主管机关,都应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不再具有“责令说明”的职责权限。

  张汝韶之妻胡兆秀对于自己与丈夫拥有的千万元巨款,一直解释该笔款项属她在澳洲及大陆经商的胞弟,款项之所以存在她的名下,是为方便她办理加拿大的移民手续。我们姑且不论这种解释的真伪,国家工作人员被发现财产或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这本身就已经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具有立案侦查权,有权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纪检监察机关则不具备这些权力,如果责令嫌疑人说明,“打草惊蛇”后这些机关又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会不会导致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手脚而逃避罪责?

  获得财产必然有来源,不存在无源之财。张氏夫妇的千万元存款究竟来自何处,合不合法?我们期待检察机关快速“跟进”,还事件以真相,给公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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