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华彩电反倾销存在两大技术错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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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 17:08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 美国商务部于13日做出对我彩电反倾销终裁。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美国和美中商业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人士1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美国商务部在做出此项终裁的过程中,存在着计算中国彩电企业倾销幅度失真和替代国标准不合理这两大关键性技术错误。 记者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了解到,在此次终裁结果中,中国企业的税率比初裁时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其中,厦华为4.35%,康佳11.36%,TCL22.36%,长虹24.48%,海尔
对此,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有关负责人分析指出,美国商务部调整税率的原因一是计算错误,二是对某些数据进行了调整。目前我国彩电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高度市场化的行业,我国彩电生产和出口企业是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的。由于美国没有给予我国彩电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以及采取了有别于其传统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原因,美国商务部在计算我国彩电企业倾销幅度时出现失真。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表示,将继续本着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分析和研究美国商务部的采信数据和其他信息,考虑必要时组织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以维护企业利益。同时,机电商会正积极组织我彩电行业参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损害终裁阶段的应诉。 美国美中商业与贸易委员会国际贸易研究中心主任麦格瑞恩在接受采访时提出,根据中国入世的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并没有改变。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中国的特定行业可以请求给予“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而“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带来的不利因素主要就是,同类产品在替代国的价格和成本通常大大高于在中国的价格和成本。在此次对华彩电反倾销终裁过程中,正是因为使用了不合理的替代国标准,才造成了实际反倾销调查中的数据错误,这对中国企业并不公平。 麦格瑞恩说,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一般拿印度或东南亚等一些国家作第三比照国,这并不合理。选择这些国家作为替代国的不利之处并非在于产品在这些国家的实际成本高于它们在中国的实际成本。最大的困难在于进行倾销调查的有关当局通常只寻求可公开获得的信息。而在这些被美国商务部确定为第三比照国的国家对外公布的信息,如进口价格,往往高于国内实际的成本。即便如此,由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当局往往偏向使用对外公布的信息,根本不会去调查替代国产品的实际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