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试点:推行集中采购 减轻农民医药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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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 16:4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 (记者 朱玉、李亚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中,要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指导意见指出,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可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监管,严格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标准,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