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国有资产会流失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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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 16:35 北京现代商报 | |||||||||
最近,中国石化在沈阳与地方一私企对簿公堂,“猛龙斗不过地头蛇”,铩羽而归,不仅官司没打赢还要大出血——赔付对方6000多万元的损失。在这个遭到各方质疑的审判中,地方保护主义究竟充当了怎样的角色? 背景
2001年9月1日,一场大火将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下称大龙洋公司)焚毁,为寻重生,大龙洋公司请来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属的新星分公司(现已注销)为靠背来新建一座油库。2002年2月28日,双方拟定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大龙洋公司以其拥有的七个加油站作为实物出资,新星公司以51∶49的比例现金出资来组建一合作公司。 《合作协议书》签订后。谁也没想到,双方合作不成反结冤。按照中石化的说法,2002年3月30日,在对大龙洋七个加油站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新星公司发现这七个加油站有四个不属于大龙洋公司,还有两个已经搬迁,没有实际资产。至此,新星公司认为大龙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便及时缩手退场。大龙公司见合作计划已泡汤,独自斥资建了一座油库,未料想,油库建成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3年8月,距大龙洋公司将油库建成近一年后,大龙洋公司才以新星公司违反了《合作协议书》为由,将中石化告上了法庭。 而大龙洋公司的说法是:新星公司之所以没有投资建成合作公司,是因为中石化内部对区外公司进行企业重组后新星公司的资金未到位,大龙洋万般无奈下,只好暂时垫资施工,而且新星公司还委派了人员插手了油库施工建设工作。但油库建成后,却拒不承担油库日常维护工作,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判决违背法律常识 这起中石化认为“志在必得”的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前后跨度近四个月,做出了一个让中石化难以接受的判决结果:法庭几乎不仅全面采信了大龙洋公司的实事陈述,而且就大龙公司未曾提出的诉讼请求也顺带做出了民事判决:将新油库内的油罐一分为二,大龙公司负责一半,中石化负责一半。审判结果出现了严重一边倒的现象。 2004年2月,一审判决下来后,北京法律界的顶级律师纷纷对此案发表了看法,这其中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特邀咨询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曾宪义教授等等。专家们一致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违背民事审判的基本常识问题。 首先,《合作协议书》只是一个意向书,是因为大龙洋公司下属七个加油站名至而实不归,才导致合作公司未成立,而合作公司未成立,则协议书就未生效。一审法院不仅认定协议生效,双方组建了合作公司,而且通过这个合作公司还组建了一座油库,这个判决根本就是错误的;其次,不告不理是民事审判最基本的原则,法院不应当做出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民事判决,擅自将油库进行分割;另外从油库的土地使用权到油库的立案审批建设都是大龙洋公司独家承办的,按照物权法原理,这个油库应该是大龙洋公司所独有,中石化没有承担出资的义务。 记者看到,大龙洋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向沈阳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做的建油库的请示中有“建5万吨储油库每年产值可达到6亿元以上,可以创利税7000万元以上,可以安排200人就业;这是一个具有发展前途的项目”等极具诱惑力的表述。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曾明确表示:“大龙洋公司现在经营油库很困难,沈阳市有关领导对本案很重视,你们要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说法。” 这两番话之间似乎有某种微妙的联系。法学专家们都认为:对于具体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应当是正常的,但该案中法院的判决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如果审理本案的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违司法公正,则会造成数千万国有资产流失。商报记者 杨雪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