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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芯片税制之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 15:44 中国经济时报

  梅新育

  争端缘起

  日前,美国政府就中国半导体税制问题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10个月来中美两国围绕中国半导体税制问题的争端升级,这是美国首次动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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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诉。日本政府随之宣布也将与中国协商半导体税制问题,希望以观察员身份参与中美之间的会谈。

  引起这场争端的起源是旨在发展国内电子信息产业的中国国务院2000年18号文件和2002年51号文件。2000年,国务院颁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即1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6月至2010年年底期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2002年,国务院51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对部分芯片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税收规定遭到了以美国半导体协会(SIA)为首的6家电子行业协会的异议。他们认为,中国海关对进口芯片产品课征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中国国内厂商则可以通过上述税收规定获得11%-14%的增值税退税额,甚至可以退还进口投入品的增值税,由此赢得了10%左右的降价空间。这种做法构成了对进口半导体的歧视,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在2003年5月的世界半导体理事会第七届会议上,美国半导体协会提出中国半导体国内厂商增值税退税政策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中美半导体税制争端就此拉开帷幕。随后,美国32名国会议员联名致信贸易代表佐利克,要求他敦促中国政府改变相关政策。鉴于包括集成电路产品在内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正在迅猛增长,2003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全行业销售收入1.88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34%,规模居世界第三;利润总额达1000亿元;中国大陆部分企业在半导体制造与资本投入方面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中国政府还计划在2005年之前向半导体产业投资100亿美元,一些国外芯片厂商对此颇感恐慌,狙击新兴竞争对手就成为他们心目中的大事。在今年这个大选之年,美国政府主动将中美半导体税制争端升级,诚不足为奇。

  中国半导体税制辩诬

  美方指责中国半导体税制的立足点在于将中国对进口芯片产品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视为一种国内税,因而援引《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第1、2款规定指责中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然而,他们立论的基础完全属于误解。固然,按照1980年3月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关于“与进口有关的其他税费”界定的决议,中国现行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不属于可以免除国民待遇义务的“与进口有关的其他税费”,但18号文件和51号文件给予国内集成电路厂商的税收优惠本质上并不属于国内税,而是一种补贴。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SCM)第一条“补贴的定义”第1款规定,“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属于补贴的形式之一;第二条“专向性”规定,只授予本国的一家企业或一个产业、一组企业或一组产业的补贴属于“专向性补贴”;协议并将补贴按接受补贴产品的目的地划分为两类: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国内厂商享受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应当属于专向性的国内补贴。

  进一步分析这种补贴是否违反世贸组织有关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各类补贴划分为3类: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对其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中国的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措施属于不可诉补贴。这类补贴是世贸组织所许可的,不能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不得对享受该项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八条“不可诉补贴的确认”第2款规定,在专向性补贴中,“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属于不可诉补贴。我国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内集成电路产品退还的税款只能由企业用于集成电路产品的研究开发,因此,我国现行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措施属于不可诉补贴。

  我国国内厂商享受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不仅属于不可诉补贴,而且只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其有效期不过10年;如果从中国正式入世之日算起,有效期只有9年。而在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上,成员方保留的非歧视原则的例外与豁免动辄10余年,保留数十年者也并不鲜见。因此,中国半导体税制并没有违背世贸组织规则与惯例;见不及此,对中国半导体税制大动干戈,才有违世贸组织惯例。

  中国产业发展政策

  中美半导体税制争端涉及的仅仅是一个产业,其最终结果如何,取决于双方的经济政治实力、掌握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程度以及国际谈判艺术,但它所引发的思考却不止于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许多领域推行了内容广泛的产业政策。直到最近,拟议中的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旨在选择主导产业、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产业发展政策成为中国产业政策的主旋律,我国也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常用的产业发展政策具体政策工具。毫无疑问,只要民族国家还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元,发展国内产业、维护民族资本利益就是主权国家政府天经地义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具有永恒的意义。然而,产业发展政策本质上不属于市场“中性”措施,在不同程度上都意味着政府以其“有形之手”调整利益分配格局,意味着经济资源和利益在国内各个部门、不同国家之间的重新配置,不可避免地要对国际经济关系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从而构成了实施产业发展政策的成本之一。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日,商品、资本、技术、信息和人员的洪流正将昔日彼此分割的各国市场日益紧密地联结成统一的世界市场,各国国内经济政策与其对外经贸的互动作用日益突出,贸易伙伴的反应常常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国内经济政策的可行性,日本最大贸易伙伴——美国对其经济政策的影响就是一个突出范例。因此,各国在制订任何一项产业发展政策时,都不能不顾及该政策对其贸易伙伴的影响及其可能作出的反应。事实上,我们已经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贸易争端目标国,且贸易争端数目还在不断增长,而且我们遭遇的贸易摩擦正在向深层次发展。我们必须努力为我国国内产业争取最优选择,但在国际经济政策博弈的棋盘上,我们的现实选择往往不可能是不考虑贸易伙伴反应的一厢情愿的所谓“最优”决策,而只能是根据本国经济总体发展规划、全面权衡国际经济实力对比等因素后作出的“次优”选择。要考虑我国产业发展政策的可行性,就应当未雨绸缪,深入研究其与主要贸易伙伴贸易政策的矛盾。我们推行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措施必须与我们的国际义务一致,学会运用国际规则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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