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年起免征农业税 严格执行农村个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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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 15:1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 本报讯 记者 叶红菱 报道: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并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据有关方面透露,广东将于明年起全省免征农业税。
农业税须张榜公示 通知明确,2004年在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地区总体上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农业税税率降低的幅度,将负担水平降下来。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通知要求,将降低农业税税率以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落实到户,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在得到农民认可后,再将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下达到农户。 严格执行农村个税政策 另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强调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二是要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对不按政策执行或采取变通手段,仍对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征税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中征收“过头税”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