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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会朱慈蕴:《公司法》修改直面三道成本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14:24 北京现代商报

  近日,记者就现行公司法的修改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慈蕴。她强调,在完善具体制度的同时,《公司法》的修改不可忽视成本问题。

  完善监督:防止监督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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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中两种典型的监督制度,能否协调好这两种制度,不仅会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效果,还与监督成本的高低直接相关。

  朱慈蕴指出,《公司法》修改尤其要注意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应当提供两种监督制度,由公司自由选择一种,也可以一并采用,但前提是要明确两者的职责分工,避免监督成本过高。她同时建议,由于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已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最好重点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不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要重点完善监事会制度。

  保障小股东权益:扫除诉讼成本障碍

  股东代表诉讼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此次公司法修改中讨论较多的问题。朱慈蕴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一大障碍就是诉讼费过高,由于诉讼标的数额一般较大,作为原告的代表诉讼股东很难支付相应的诉讼费;但在方便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同时,又要防止股东滥诉而影响公司经营。因此,一方面要降低诉讼费用,另一方面要严格规定代表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保留低门槛:避免高额治理成本支出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在世界范围来看比较高。尽管有观点主张应当取消最低资本额的限制,但朱教授认为,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给商事主体设立公司确立一个准入门槛,防止其滥设公司而导致国家治理公司的成本过高。所以,不应将这项规定视为保护债权人的专门措施。不过,目前规定的门槛过高,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投资人的投资能力不相吻合,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入市参与竞争,《公司法》应当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额度。商报记者李玉颖J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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