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贸法》适逢其时 外贸良性健康发展可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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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08:0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新《外贸法》)。原《外贸法》于1994年制定,共8章44条。当时正处于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的起步阶段,该法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随着对外开放与经济和外贸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该法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现实的需要以及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对原《外贸法》予以修订迫在眉睫。正基于此,在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外贸立法的先进经验与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完成了原《外贸法》的
新《外贸法》共11章70条,较好地符合了中国经济与外贸发展的实际情况,满足了世贸组织规定的相关要求,为下一步外贸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与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构建中国外贸的相关法律规章体系,确保依法行政,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健全完善公开公平透明的外贸环境,建立健全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实现外贸的良性健康发展与合理有序竞争,以及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均将发挥积极作用。 对外贸易在一个国家经济运行中处于重要地位,外贸战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斗争,既是综合国力的竞争,也是运用相关法规进行自我保护与有效防御的艺术,政府除在对外贸易中需要发挥重要作用外,有无满足需要的相关法规更是能否在外贸战中取胜以及政府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新《外贸法》正是这样一部法规,尽管其实施效果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总的来讲该法充分体现了适度的贸易管理、积极的市场开拓、有力的贸易促进和合理的贸易防御四大功能。 新《外贸法》特别强调发挥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及构建国内外市场的预警监测体系等相应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职责与角度定位,充分体现了政府适度参与外贸管理的重要作用。 虽然新《外贸法》确立了新时期外贸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由于该法是基本法律,对于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不可能规定得过细,这就要求有必要加快推进与新《外贸法》协调配套的相关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既要对该法中的一些原则性内容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条例与实施办法,也有必要对于该法中应规定而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弥补,如新《外贸法》缺乏如何充分运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市场的相关内容。只有在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既有法可依与有规可循,而且也可充分发挥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与促进作用,全面推进外贸的依法行政工作。 在实际执行新《外贸法》与相关配套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大多是国与国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事务,这就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掌握有利的时机与适当的力度,重点提高执行艺术,追求执行效果。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何确保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结合,充分运用国内法律法规,并灵活利用国际法规与国际惯例,以实现预期的执行效果是必须认真思考并予以解决的重大课题。这除了努力健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使其具有坚定立场与富有弹性,同时努力提高外贸管理机构的工作效能,改善外贸人员知识结构以及提高其职业素质与专业水平,也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新《外贸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职能,但是对于在外贸工作中如何发挥市场的作用却几乎没有涉及。在构建新型外贸体系与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过程中,政府无疑要发挥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意味着排斥甚至拒绝市场的基础作用,相反只有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才能实现预期的职能。只有在健全完善运转良好的外贸市场的基础上,使从事对外贸易的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与自然人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充分利用市场规则与国际惯例进行正常贸易,才能培育良好的外贸微观主体,并做大做强我国的外贸企业,不断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确保外贸工作的良性运行。 政府既不可能事必躬亲,而且干涉过多也将扼杀微观主体的积极性,也为个别部门与个人的设租寻租创造条件。只有政府与市场各司其位各负其责,政府不与市场错位,不与微观主体争利,才能真正促进外贸的健康良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