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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半年涉案250亿元 国资委紧急设法“救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07:2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范利祥  上海报道

  中央国企屡屡涉案

  对于中央国企,这样的挑战颇有惊涛拍岸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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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国资委组建以来,仅去年5月到12月就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65起,涉及82家企业,直接涉案金额8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250亿元。金额之大,范围之广,令人震惊。

  这是3月24日在福州召开的“2004年全国企业家活动日”上,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向参会代表透露的信息。

  “目前,我国有关国有企业法制建设仍然很不平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黄淑和指出。

  细探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可谓错综复杂,但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和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等,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4月12日上午,一家位于上海的中央国企总法律顾问告诉记者,为了最大程度地规避这些风险,国资委此前严格规定,中央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资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有不少企业发生大大小小各类法律纠纷,并没有完全向国资委备案。实际上中央国企涉案的可能更多,涉案金额也可能更为庞大。”该人士透露,去年,除去一些尚未处理的“老案”之外,他所在的集团公司共涉及新案59起,诉讼代理回收人民币5053万元,挽回损失人民币1798万元、查封和保全财产1.4亿元。

  相关资料证明: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从2002年7月到2003年7月办结的一审案件27件,涉案金额31900万人民币;办结二审案件19件,涉案金额4100万人民币;目前在手未结案件尚达100多件。

  4月5日下午,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一位官员表示,根据该局的分析统计,目前196家中央所属企业,或有事项涉及的资产量很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很高。这说明,中央企业在对外担保和投融资过程中,还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现在来看,情况很危急。”

  央企法律顾问制度即将出笼

  针对中央国企涉案累累的现状,黄淑和表示,国资委在今年工作部署中强调,一方面要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黄淑和同时透露,国资委正在抓紧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其中,黄亲自担任《办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足见国资委对该《办法》的重视程度。“在国资委组建、国有企业出资人到位的新形势下,亟需制定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当前,中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有10万多人,其中80%以上在国有企业。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体系和防范投资风险的所出资企业法律监督机制,国资委决意以《办法》的形式对此进行规范化运作。

  “《办法》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上述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官员告诉记者。

  早在2003年12月25日,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就向外界发出了“关于公开征求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公开广泛征求外界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反馈工作已经于今年元月8日结束,外界反应很强烈,我们收到了不少具有很大参考价值的建议。”政策法规局官员如是表示,“现在《办法》还没有通过,一些具体条例还在修改之中。”

  虽如此,但总的框架已经搭好。起草工作小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所应享有的主要权利作了这样的设计: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等等。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其中,国有独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对总经理负责,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对董事会负责。

  不过,在外界对这项规章制度叫好的同时,一位律师发出了这样的质疑:“《办法》只由国资委一家制定和颁布,其效力较之此前颁布的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有关规章的效力将更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作为一种国家级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没有国家法律职业主管机关的首肯,其效力是否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从“配角”走向“主角”

  其实,在此前,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开始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2002年7月,国家七部委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当时在196户中央国企中选择了24户开展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试点结果表明,成绩还是非常显著的。”上述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官员透露。

  从今年开始,国资委将扩大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率先在中央管理的53户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力争于“十五”期间在所有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构。

  “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业务、善管理,熟悉法律并能掌握和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专业高级管理人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和重要。”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福建的会议上严肃地说。

  中粮集团总法律顾问刘烈东则表示,该集团于2003年3月聘任其担任中粮集团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进入公司领导层,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各项重要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去年,先后处理集团系统各类诉讼、仲裁案件20多件。

  上海建材集团一位中层干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用法律的眼光来思考经济问题,企业才能真正发展壮大。”

  据介绍,上海建材集团在组建初期即在总经办设置了专职法律顾问,后来独立设置法律部作为10个职能部室之一。其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工作已从企业经营管理的“配角”向“主角”转变,企业法律顾问的一般建议权也向总法律顾问的决策参与权转化。

  该人士还透露,该集团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已经涉及到集团的方方面面:

  一是参与国内外重大合资项目谈判,起草或审查重要合同。涉及合资项目14项,注册资本达到2.36亿美元,参与资产转让、兼并项目谈判8项,涉及总金额达1.3亿美元。

  二是代理企业诉讼和调处非诉案件。直接代理或参与各类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300余起,标的额6亿元左右,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50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近1.8亿元,并调处各种非诉案件100余件,涉及金额2亿多元。

  三是追索应收款。至2003年6月应收款从4.6亿元下降至4千万元以下,从而降低了财务成本。

  四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建章立制。提出制度建设的建议100多项,起草和审定二十余项集团重大规章制度等等。

  2002年9月,上海建材集团正式列入国家第一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名单,该集团试点方案于2003年1月获得批准。

  相比昔日,上海建材集团的尝试颇有斩获。2000年该公司发生诉讼案件32件,标的额2亿多元;2001年为14件,标的额7400万元;2002年发生诉讼案件7件;2003年有5件。

  “救火队”尴尬

  很早以来,不少中央国企就在尝试企业总法律顾问这项制度,但实际上,不少法律顾问境况尴尬。

  “说老实话,其实我在公司的地位相当尴尬。”上面提到的上海某中央国企的总法律顾问向记者大吐苦水,“你在企业里根本得不到重视,只有出事了,领导才想起你。在平时的工作中,根本没有参与的机会。”

  该人士同时还兼任该集团董事长秘书。他表示:“搞一个重大项目的时候,作为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你有权利和义务告诉领导应该从哪些方面规避法律风险,但实际上真正被采纳的很少。很多项目背后往往藏着巨大的风险,你要是硬着干,提出一些纠正意见和建议,则有可能被炒鱿鱼。”

  记者在实际采访中也了解到,不少法律顾问一直只是充当“救火队”的角色,即其作用仅停留在事后补救上。而且,企业总法律顾问往往同时兼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秘书、副总经理等职务,对一些损害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来自上层的压力时,大多保持沉默,很难发挥法律监管作用。此外,企业法律工作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导致一些草率决策时时发生。

  国资委的调研结果也表明,目前,在这项工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商务谈判、兼并破产、招标投标、知识产权保护等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的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目前集团总部层面的专职法律人员,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才占1/3,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1/2;而且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部分企业没有设立专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只是由企业办公室或企管、审计监察机构代管的,少数企业甚至连一名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都没有。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孙晓民则强烈建议国资委能够重视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问题。“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营企业在薪酬体制上与市场差距较大,这种情况如不能扭转,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就不能有一个稳定的骨干基础,法律专业人员的素质就没有保障。”

  他透露,该集团全系统原有法律专业人员30多名,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流失近半,其中大部分都是专业骨干。目前全集团系统只有法律专业人员16名,而他们的工作量却超过原来30多名专业人员的总工作量。“国企法律顾问的薪酬应当参照行业市场水平,与其工作业绩和专业性质相适应,才能有利于国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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