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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业税改革的初步设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 16:18 中国经济时报

  -刘慧

  在农业税制度改革上,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中,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权利与义务,使农民在纳税上享受应该享有的平等的国民待遇,使城乡居民获得大体平等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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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以税惠农”。

  第一,以增值税作为农业课税的主体税种

  当前,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按照行业确定税种,已经不适应各行业税负公平的原则。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没有这种做法了。出于行业公平考虑,我国应当随下一步增值税改革同步进行农业税改革,废除农业税税种,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体系。在其他行业都由生产性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时,农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所带来的征管难度大的问题,不但有利于规范税制,还可节约征税成本。

  第二,要合理确定农业课税税负

  农业课税(包括农林特产税在内的农业税及乡村提留)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可按照增值税统一的标准税率设计。按照当前已基本形成共识的增值税改革设想,农业增值税率应实行13%的低税率。因为,从当前来,我国农产品的增值额很小,而增值税实行的比例税率具有累退性。对农产品实行低税率,不但可以解决对农业按比例课税、税负偏高的歧视现象,也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由于农林特产税和乡村提留都统一为增值税了,收支“两条线”自然形成,会直接降低农民不堪承受的税费负担。

  农业税负确定多高,应当根据各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和每个人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而不能只根据以往的农业税收入水平来确定。当农民“辛辛苦苦一整年,只挣几个吃盐钱”的时候,继续提高农民税负是没有出路的。

  第三,对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稍具规模的农业企业、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征收个人所得税意义不大,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业走专业化道路是必然的。当农村出现农业“资本家”、“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分化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对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当结合我国所得税制的改革一并考虑。当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农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以采取英美法系国家的所得税课征办法,由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自由选择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备案,一定数年(如三年、五年)不变。

  第四,规范农业税收优惠减免

  一般来说,除了自然灾害减免、采用新技术减免、出口减免等外,其他不同于增值税的税收减免应当同时取消,以充分体现增值税的中性作用。

  规范农业税收的优惠措施时,应当扩大投向农业的外资减免税范围和规模,以税引资,支持农业发展。同时,对于投向农业的非农资金(包括国内非农资金和外资投入),应当同其他行业一样,给予投资抵免优惠。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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