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家央企法律纠纷令人震惊 国资委成“救火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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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1日 15:09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赵刚 李琳 “涉案金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令人感到震惊”。这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对中央企业法律纠纷状况的描述。国资委为此开出的药方是大力推广“总法律顾问制”。而即将出台的《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是国资委完善国企法制建设的关键一环。
国资委变成“救火队” 据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透露:国资委组建以来,仅去年5月到12月就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65起,涉及82家企业,直接涉案金额8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250亿元,涉案金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令人感到震惊。”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一共有189家,短短数月内,竟有82家中央企业请求国资委协调它们遇到的“特殊”法律纠纷,“协调”无疑是国资委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当记者试图了解相关情况时,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肖先生对此却十分低调。 肖先生告诉记者,企业的涉案情况非常复杂,通常是特事特办,82家企业可能就会有82种不同的协调方法。这里面涉及中央企业与中央企业、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等多种纠纷,有的纠纷还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合并、拆分、改制、重组,以及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国资委对协调工作保持低调并非没有道理,北京市国资委特聘的法律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春龙教授告诉记者,“协调”从根本上说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剩余,虽然目前还十分需要,但并不能完全与市场经济相融。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国资委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据了解,如此众多的法律纠纷给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带来了影响,而且协调这些法律纠纷,国资委付出了极大的精力。对于这种近乎“救火队”的角色,国资委已“苦不堪言”,如何提高企业的自律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总法律顾问制度呼之欲出 据透露,在国务院国资委的计划中,今年国企法制建设的重头戏将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正式推行。最早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之一,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陈德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一般法律顾问的最大不同,在于他能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从源头上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角色,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这是一种全新的国有企业管理理念。 据了解,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首先要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中央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总法律顾问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备案。其次要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以确保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另据国资委一位内部人士透露,2002年7月开始的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告一段落。今年4月20日,国资委将召开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大会。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将在《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下一步,国资委将逐步在53户中央管理的企业率先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最终总法律顾问制度将在189家中央企业全面建立。 这位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将在近期出台,其中将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任职条件、职责、任免等将做出详细介定,《管理办法》不仅仅适用中央企业,也适用于地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不过,总法律顾问制实际上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业内不少人士持观望状态。《管理办法》的出台肯定是件好事情,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石铁军认为,总法律顾问制的核心不在于能够参与到决策层,而在于其意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决策的制定。其次,法律就是要分清责任和权利,总法律顾问要对其做出的建议负有相应的责任。另外,法律顾问的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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