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欠成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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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 08:04 北京娱乐信报 | |||||||||
当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很少。 赵锡军 魏广远/文 国际金融监管最新的发展趋势,迫使各国重新审视各自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
缺乏监督的人文历史环境、法制环境以及相关的理论基础,因而没有形成有本国特色的真正监管框架。我国金融监管是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才真正开展起来的,但由于监管措施应急性太强而操作性不足,使我国监管从总体上讲不完善。 当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很少。金融市场在深度和广度上取得发展的形势下,特别是逐步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仍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缺乏必要的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中心。过去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经验证明,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 监管过于简单僵硬,在某些方面又显得过于细致。在当前的分业监管原则之下,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是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这使得银行资产比较单一,难以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这种分业经营,从长期看不利于金融业在竞争中发展。在过于简单化的同时,监管重点却有失偏颇,反映在一是对新网点设置要严格审批;二是对存贷利率实行严格管制;三是对创新业务品种严格审批。这种过细的监管做法使监管重点显得有失偏颇。 赵锡军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