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负责人先后花费440万行贿数名官员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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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 16:23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4月8日电 (记者 何云江) 贵州一公司负责人在承揽工程中不惜重金多次行贿,先后花费440万元行贿数名官员。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一审宣判,以行贿罪判处这名负责人3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将其下属的多经处发包给四公司副经理、被告人李治安经营管理,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
1996年,被告人李治安为获得贵阳东北绕城线公路部分工程,通过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时任该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的杜连仲(已判刑)和时任省桥梁工程公司经理的贵州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有德(已判刑)。在杜、张二人协调下,李获得了部分工程施工权。为了表示感谢,李治安分别送钱给杜、张二人20万元和10万元。 1998年,贵毕高等级公路投标前,被告人李治安找卢万里帮忙,并表示按工程造价的3%给予回扣。在卢的帮助下,李治安所在的建工集团获得总造价逾7100万元的标段。为此,李先后送给卢万里回扣210万元。2000年,被告人李治安又找到卢万里,使只具备二级施工资信的建工集团通过了“资审”,顺利“中标”总造价达1亿多元的凯麻高等级公路第四合同段工程。随后,李分四次将20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3万多美元送给卢万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治安作为省四建公司副经理及四公司多经处承包人,建工集团贵毕、凯麻公路工程项目部承包责任人,为上述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采取行贿手段,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案情,李治安作为企业内部的承包人员,属于单位行贿中的直接责任人,只应承担相应责任,且有悔罪表现,并全部退清犯罪所得财物,应从轻判处。法院遂判处被告人李治安有期徒刑3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