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发布通告 规范“环境大使”颁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 07:3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四月七日电 (记者 赵胜玉)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就规范管理颁授“环境大使”有关问题发出通告,对中国环境大使的选聘条件、产生办法、行为规范、主要职责、日常管理,以及“环境大使”名称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告”规定,“中国环境大使”不受国别、种族、年龄、职业限制,只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意识,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参与并推动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
“通告”强调,“中国环境大使”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国家级环境保护宣传与社会监督人士的专属荣誉称号,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地方聘任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大使”、“使者”、“代言人”等,需冠以地域名称,并报“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备案。 “通告”规定,“中国环境大使”每两年一届。二00三年十一月,环保总局首次聘任了十名“中国环境大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