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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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19:1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7日电 (记者 孙玉波) 建设部近日下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资质管理。这一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办法提出,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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