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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走向市场化 《管理办法》将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10:06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4月6日讯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境内城市在对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时,投资者和经营者的选定都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将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这是建设部今天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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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管理办法》明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根据招标条件,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与中标者(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等。

  《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责任包括: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等。

  《管理办法》最后明确了主管部门对获得特许经营企业违法、违约行为依法进行包括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和经济赔偿在内的各种处罚规定,并明确凡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记者 谢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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