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反对坏的市场经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09:38 中国经济时报 | |||||||||
-谢闻南 4月1日上午,笔者目睹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一位63岁的老人黄振,手持自己专门买的一本修改后的《宪法》单行本,抵制强制拆迁,使得他祖上传下来的私产、建于清朝的四合院暂时得以保留。黄振老两口在新修《宪法》中用笔划出“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主持召集有多位司法界官员和学者参加的行政诉讼座谈会。会上传出的消息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15年来,行政案件的类型拓展到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原告胜诉率为30%左右,依法行政从此开始进入重视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新阶段。 也就在这天,作为被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常务副局长范汉云,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一起商标专用权案,开中央国家机关高级别行政官员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先河。 市场经济越是向现代化发展,就越是要监督、限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经济繁荣不能以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财产权利为代价,更不能通过对市场活动进行过度干预的办法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作为追求目标的市场经济。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经济学家吴敬琏近年来利用各种机会表达关于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思想,前年他还和江平教授联手创办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研读法学文献,希望用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的联盟来共同探讨如何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其著名论断是:“既有能够逐步实现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也有权贵统治、贫富悬殊的市场经济;既有建立在秩序与规则基础上的法治的市场经济,也有秩序混乱、弱肉强食的市场经济。一句话,既可能是好的市场经济,也可能是坏的市场经济。我们追求的显然只能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目前在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公正现象和腐败行为,一些有权力背景的人或者大搞权力“寻租”,或者蚕食鲸吞公共财产,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如近年来全国土地房屋财产的大兼并、大垄断,造成了城乡大量的无地流民、无居所贫困人群和破产家庭,给社会经济埋下各种不安定的隐患。据专业人士统计,仅某市1991到1998年的土地批租黑洞吞噬的公私财产总值(包括城镇拆迁费、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差价)就达1380亿元人民币,3万人的公民诉讼权利被剥夺。 因权势而有钱财,比因钱财而有权势要危险得多,因此必须用法律的力量来限制城乡权势阶层对民间资本和公民权益的攫取和侵夺。 可喜的是,专管“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修订最近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据悉,此次修订将有“五大突破”: 一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改变只能起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救济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救济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只能审查外部行政行为,不能审查涉及所谓特别权力关系的行为。二是拓宽原告资格,实现从“法定权利”标准向“法律上的利益”标准迈进。三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四是设立行政法院,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五是强化行政机关首长的法律责任,切实解决行政裁判执行难。 可以看出,这正是从一个特定方面具体反对“坏的市场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