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出新规 最长经营期限3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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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16:5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四月六日电 (记者 阮煜琳)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建设部今天公开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指出,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企业如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将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 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
据介绍,该《办法》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如果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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