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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家民营公路收费站终结 个人股东逃亡三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 09:36 新京报
省道1842线桂阳段及太和收费站位置图
桂路公司个人股东李民主(左)已在外躲藏了近3年,他反复诉苦:“我们是实实在在的投资者,却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图/罗昌平

  ●桂阳县引民资修路的做法获省政府支持,三名个体股东以修路垫资入股公司,此后25年的车辆通行费成为投资回报

  ●郴州市纪委以国有资产流失名义解散桂路公司,接管收费站,并“双规”个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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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收取“违纪款”

  ●湖南省七部门联合调查认定桂路公司并无国资成分,但郴州市纪委坚持己见,三名被追捕的股东至今逃亡在外

  核心提示

  在湖南省政府批准设立收费站之前,桂路公司的国有股东桂阳县公路局、交通局等单位没有投入股本金,按公司章程必须承担的路段工程也转包给了其他人;收费站批复后,两大国有股东通过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借款的方式,迅速补充股本金,但变更工商登记时,股权所有人变成了两单位工会,性质由国有转为集体;

  郴州市纪委查处桂路公司并非毫无依据,但据湖南省政府七部门联合调查,“化公为私”的行为仅与桂阳县公路局、交通局有关负责人有关,三名垫资修路的民间股东却由于公司解散及收费站被接管而丧失了应有的利益;

  郴州市纪委办案时对三名并非党员的个人股东实施“双规”,这尚能找到一定依据,但在没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况下,市纪委向有关人员收缴“违纪款”的做法已有异于纪检机关的常规权限;

  由于郴州市纪委认为省政府七部门联合调查的结论是错误的,湖南省纪委已于今年春节后对桂路公司案展开新一轮调查。

  3月24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城。

  “我农民一个,却被郴州市纪委‘双规’了49天,但到现在他们也说不清我犯了什么错误。”郭三勇说。一年多来东躲西藏的日子,使他保持着一种习惯性的警觉。

  郭三勇,桂阳县仁义镇人,1982年从广东打工回乡后,一直经营建筑生意。1998年,他个人投资参与了湖南省道1842线桂阳段的建设,并在同年年底成为“湖南首家民营公路收费站”———太和收费站的主要股东。

  2000年11月1日,桂阳县交通局局长李瑞生、县公路局总支书记邓祖禄被郴州市纪委“双规”。此时,李瑞生兼任太和收费站经营主体———桂阳县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路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邓祖禄则兼任公司总经理。

  同日,郭三勇与桂路公司另两位个人股东李民主、杨守恒亦被“双规”,此三人均非党员。

  2000年12月19、20两日,上述5人在缴纳60余万元(含15万元欠条)“违纪款”后重获自由。

  2003年4月25日,邓祖禄被郴州市警方刑事拘留。4月29日,郴州市纪委牵头开会,要求公安局对桂路公司另四位主要股东实施抓捕,其涉嫌罪名均为虚报注册资金。

  此后一年间,李民主、杨守恒、郭三勇三位民间投资者在逃亡的同时,层层上访。

  2003年下半年,湖南省政府七部门委派专员对桂路公司案展开调查,事后出具的《调查汇报》结论与郴州市纪委大相径庭,报告对郴州市委提出了纠正意见,但郴州市纪委至今坚持己见。

  “湖南首家民营公路收费站”

  桂阳县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批准将省道1842线桂阳段由桂路公司收费经营”的请示,随即获省府办公厅批复。

  湖南省道1842线连接湘粤两省,是世界第二大石墨生产基地鲁塘和湘南产煤区惟一的对外运输线。1842线桂阳境内30公里原为沥青路面,因年久失修路面状况极差。

  据桂阳县公路局知情人士介绍,早在1997年年初,该局曾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但未获安排。之后,公路局在桂阳县政府的支持下决定效仿广东经验,引进民资修路。

  从1997年9月开始,桂阳县公路局、交通局将30公里省道按6个标准段进行预算设计。1998年2月向社会公开招标,但无一工程队竞标。

  “工程建设全靠投资者垫钱,没人敢冒这个风险。”上述知情人士披露,根据招标方案,交通部门最初的想法只是吸引民资修路,并没有让民间投资者参股收费站的意思。

  1998年2月底,桂阳人郭三勇、李民主找到县交通部门,表示愿意投资,但前提是自建民营收费站确保收回投资。

  此事经桂阳县政府批准后,县公路局、交通局迅速组织筹建桂路公司,并于1998年4月27日在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公路建设和通行费征收管理”。

  当时,桂路公司的5个股东分别是:桂阳县交通局(法人代表李瑞生)、桂阳县公路局(法人代表邓祖禄)、桂通路桥建设公司(公路局下属企业,法人代表李军强)、县蓉城保安服务公司(注册资本实由李民主投入)、郭三勇(自然人)。

  工商资料显示,上述五方依约应各投股金10万元,各自占股20%。

  1998年4月底,经县政府考察,来自广东的个体老板杨守恒入股桂路公司。

  按照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各股东必须垫资修建3公里水泥路,工程验收合格后,待收费站和银行贷款到位后逐步偿还。

  公司注册前的3月份,郭三勇、李民主、杨守恒已开始自垫资金修路。1998年9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作出同意设立收费站的批复,期限是1998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为明晰产权关系,桂阳县政府于1998年底向省政府提出“批准将省道1842线桂阳段由桂路公司收费经营”的请示,随即获省政府办公厅批复。

  至此,据当地媒体报道,湖南省出现首家民营公路收费站。

  两局工会补纳股本金

  收费站批复下达后,李瑞生、邓祖禄两人迅速向自己分管单位职工集资,纳入公司股本。

  省政府调查组事后的《调查汇报》显示,直至省政府批准设立收费站之前,桂阳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和桂通路桥建设公司三股东10万元股本金一直没有到位。

  “他们怕承担风险,所以一分未投。”李民主说。

  “省里批复设立收费站时,路已经修好了三分之二。”郭三勇介绍,他与李民主各完成3公里路段改造任务,杨守恒完成县交通局3公里路段改造任务;而县公路局和桂通路桥建设公司没有修路,其共计6公里的改造任务,分包给另一个体老板吴钦跃。由于比李民主等晚1个月动工,省政府批复设立收费站时,吴钦跃仅完成4公里的路段改造。

  但省政府的批复下达后,李瑞生、邓祖禄两人迅速向自己分管单位职工集资,纳入公司股本。其中交通局筹得8.5万元,公路局合并其下属企业,共筹得19.8万元占两股。考虑到资金仍然不足,经郴州市交通局批准,桂阳县公路局向桂通路桥建设公司借款,以充实股本金。但桂路公司于1999年年初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及时还清了这笔资金。

  1999年1月5日,桂路公司在桂阳县工商局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变更为1180万元,股东除郭三勇、李民主、杨守恒外,原股东县交通局和县公路局分别变更为“县交通局工会”和“县公路局工会”。

  此次“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各股东股金全部到位,其中县公路局工会为396万元,其他四股均为196万元。

  1999年,太和收费站共收取340万元车辆通行费,尽管与预算之初的年收入800万元相差甚远,但李民主等投资者认为,工程总投资不过3000万元,如果按25年计算,即使扣除维护、返修等开支,回报仍很丰厚。

  据李民主透露,2000年7月,“为获得集资职工的拥护”,李瑞生、邓祖禄要求桂路公司进行第一次分红。虽然三位个人股东对此明确反对,但桂路公司还是发放了48万元分红。按所占股比,县公路局工会分得16万元,其余股东则各得8万元。

  据杨守恒证实,这48万元资金全部从他的工程款中提取。

  双规民营股东收缴违纪款

  郴州市纪委共没收桂路公司60多万元和红旗牌轿车一辆。其中52万元是向股东个人收取,至今未收取的欠条资金15万元。

  2000年10月,郴州市建设领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1842线桂阳段道路改造工程进行稽查,认为李瑞生、邓祖禄、李民主等人“存在严重的虚报注册资金、化公为私、私分公款等问题”。

  市纪委据此立案,2000年11月1日,在郴州万家乐宾馆,桂路公司五人被郴州市纪委人员宣布“双规”。

  据郭三勇回忆,办案组最初问他是否行贿,他予以否认。20多天后,办案组人员告知,交8万元违纪款方可放他出去。

  第49天,郭的家人带来4万元帮助他获得自由。这笔钱包括4410元食宿费、35596元“违纪款”。临走前,郭留下一张欠条,上写:“今欠郴州市纪委违纪款46000元整”。

  李民主称,“双规”之初他也否认了行贿的质疑,此后,他两次缴纳“违纪款”12万元(含食宿费4000元),并另写下8万元的“违纪款”欠条,终于12月20日获释。

  广东人杨守恒的经历颇具戏剧性。对办案组的罚款要求,他曾满口答应。但在11月28日清晨,杨趁办案人员忙于年底总结工作,逃出万家乐宾馆,从此一去不返。

  省政府联合调查组出具的报告显示,“双规事件”中,郴州市纪委共没收桂路公司60多万元和红旗牌轿车一辆。其中52万元是向股东个人收取,至今未收取的欠条资金15万元。

  照此计算,李瑞生、邓祖禄两人也曾缴纳“违纪款”24万元,含欠条3万元左右。

  另据李民主、郭三勇两人反映,对于实缴约16万元的“违纪款”,他们仅得到一张8万元的罚没收据。

  “问题是李民主他们都跑了,我怎么给他们收据啊?”3月23日,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60余万元的“违纪款”多数没有开收据。

  但李民主对此反驳说,直到2003年4月被司法机关立案追捕之前,他一直在郴州,不存在无法给收据的说法。

  与此同时,曾锦春坚持认为,“双规”三位个体老板是有据可依的。1994年3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这称为‘两指’。”曾锦春说。

  但据湖南省纪委一位人士介绍,2000年1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曾明确“双规”的对象是党员。

  中纪委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询问时表示,在处理有关案件时,纪检机关有时会采取冻结财产的措施,但涉及罚没资金的类似处分,一般须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时才能作出决定。

  据记者了解,郴州市纪委没收桂路公司资产的行动中,并无其他部门参与执法。

  现场办公会之后的“股转债”

  个人股东此前将垫付修路的资金投入变为公司的股金,是“债”转“股”。而此次减资,则是反向的“股”转“债”。“我们是为了保全已投入的资金不被没收。”李民主说。

  然而,有迹象显示,在随后一次更大的行动中,郴州市纪委注意到了联合执法的问题。

  2001年3月26日,纪委书记曾锦春亲赴桂阳现场办公,责令桂路公司立即解散,由桂阳县交通局、县公路局接管。

  现场会所形成的《关于桂路公司处理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称,桂路公司原始股东桂阳县交通局、桂阳县公路局、桂通路桥建设公司等均为国有股东,其股金共30万元,占桂路公司总股本的60%。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改变为私有化性质,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

  此次现场会的参与单位包括:郴州市政府、市工商局、桂阳县政府、县交通局、县公路局等。

  按照湖南省法制办处长李思贤的说法:“对企业定性的法定机关只能有两家:工商局和法院,纪委没有权力定性并解散桂路公司。”

  整整三个月之后,6月26日,桂阳县政府发出通知,解散桂路公司,接管收费站。但实际上,该决定在此后大约两年的时间内并未付诸实施。

  “我们是依市纪委的精神办,接管是不是真有理,我们底气不足。”桂阳县政府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说。

  耐人寻味的是,此前的5月30日,在李民主等股东的要求下,桂路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将注册资本由1180万元减至60万元。

  对比1999年1月5日桂路公司的增资变更,减资的用意十分明显:李民主等个人股东此前将垫付修路的资金投入变为公司的股金,是“债”转“股”。而此次减资,则是反向的“股”转“债”。“我们是为了保全已投入的资金不被没收。”李民主说。

  而湖南省政府七部门的《调查汇报》认为,桂路公司的“债转股”和“股转债”都是合法的。

  “落实市纪委精神”

  桂阳县政府牵头组织县交通、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强制接管收费站。

  据湖南当地媒体报道,2001年12月,李民主等个人股东提出对余下的路段进行改造。当月20日,郴州市纪委责成桂阳县公安局将李民主、李瑞生等抓到永兴县公安局,并决定于当晚接管收费站。后因郴州市委主要领导干预,接管未果,李民主等人被释放。

  2002年10月,李民主等再提修路愿望,被郴州市交通局否决;次年3月,李民主等第三次进行争取,但郴州市纪委的工作力度也随之加大。

  2003年4月29日,曾锦春主持召开郴州市纪委整顿桂路公司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作出“依法惩处涉嫌虚报注册资金违法犯罪有关人员”的决定(郴阅[2003]16号),并由桂阳县公安局对公司主要股东实施抓捕。

  李民主等人从此开始逃亡;邓祖禄则于此前的4月25日被刑拘,7月17日被桂阳县检察院批捕。

  4月29日当天,郴州市工商局作出“撤消1999年1月5日对桂路公司的变更登记,其后续变更登记无效”的决定。

  6月2日,桂阳县政府下发接管太和收费站的通知。6月7日上午,桂阳县政府牵头组织县交通、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强制接管收费站。因与桂路公司员工发生冲突,省道1842线堵塞42小时。

  此后不久,关于桂路公司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行政公章的两则“遗失启事”在《郴州日报》上出现,李民主、郭三勇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记者注意到,郴州市工商局撤消桂路公司变更登记的文件中,开篇即注明“为落实‘郴阅[2003]16号’精神”;桂阳县政府两次下发接管太和收费站的通知时,亦无一例外地在文件中明示:“为落实市纪委《会议纪要》精神”或“为落实‘郴阅[2003]16号’精神”。

  “我们只是执行者。”桂阳县政府一位官员说。

  七部门联合调查

  桂路公司的注册资本从设立到变更始终没有国有资本注入,所以桂路公司是纯粹的民营企业。

  2003年7月底,根据副省长徐宪平等领导的批示,湖南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工商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公路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桂路公司”的经济问题、桂路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登记的合法性问题、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这3个焦点展开调查。

  2003年9月5日,省政府七部门调查组形成《调查汇报》。其核心结论是:桂路公司的注册资本从设立到变更始终没有国有资本注入,所以桂路公司是纯粹的民营企业。

  《调查汇报》指出,由于湖南省政府在确定桂路公司的收费期限时,并没有将路基投入纳入桂路公司的回报,故路基投入不应参与桂路公司的收费分成。

  《调查汇报》认为,桂路公司的设立登记从实质上看存在缺陷,即实际上交通局和公路局等股东没有出资,但验资报告却验证已出资,存在虚假。不过,该缺陷在1999年1月5日的变更登记中得到弥补,依法可以不追究。

  《调查汇报》表示,因为桂阳县交通部门个别领导的干预,桂路公司在公司章程、工商变更和内部管理等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但这些问题也是改革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善意地提出意见、建议,可以积极地加以引导和帮助,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此前的2000年底,郴州市纪委认定了桂路公司六项违法违纪事实:

  其一,利用职权将国有控股公司运作为私有化的个人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16.37万元,主要指省道1842线桂阳段原路基,以及1996年至1997年间已由部分乡镇完成的3公里路段维护费用;

  其二,虚报注册资本1120万元,指1999年1月5日公司所增加的资本;

  其三,挪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120万元,指县公路局以工会身份增加注册资本金时,向下属企业桂通路桥建设公司所借款项;

  其四,不经招标,擅自发包工程,指县公路局将自己负责的路段分包吴钦跃。

  另两项私分公款48万元及非法集资162.9万元,前文已有介绍。

  参比《调查汇报》,六项事实中仅“挪用”和“分包”两个问题无法回避,但这两个问题实际上与三位民间股东并无瓜葛。

  “桂阳县交通部门个别领导埋下了地雷,郴州市纪委却一直盯着这点不放。”李民主反复诉苦:“我们是实实在在的投资者,却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省纪委再度调查

  郴州市纪委向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省纪委提交《落实汇报》称:“《调查汇报》所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2003年10月17日,经时任湖南省代省长周伯华、常务副省长于幼军等批阅后,《调查汇报》以省政府办公厅公函的形式转郴州市委办理,并要求在当年11月底前反馈落实情况。

  2003年11月29日,未待郴州市委回复,郴州市纪委即向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省纪委提交《落实汇报》称:“《调查汇报》所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对于这份《落实汇报》,湖南省政府督查室主任林英豪的评价是:“没有新内容。”

  林英豪表示,《调查汇报》的资料主要由郴州市纪委提供的,“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就可以判断他们的做法已经严重错误,何况我们还对当事人展开了广泛的调查?”

  湖南省工商联2003年年底向省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称:“从这个问题的实际情况来看,继续由郴州市有关单位处理已不适合,宜由省政府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调查处理。”

  据林英豪透露,2004年春节过后,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已就此案重新展开调查。

  据了解,省纪委的这个调查组由一位副书记挂帅,参与前次调查的省纠风办负责人也再下郴州。但记者日前多次向调查组成员求证调查结果,均被婉拒。

  两种投资模式的比较

  对于李民主等股东而言,投资收益来自日后的车辆通行费,节约建设成本就等于为自己省钱。

  来自湖南省交通厅的审计数据显示,至2001年12月底,省道1842线桂阳段水泥改造工程已施工25.9公里,完成投资2507.37万元。其中李民主施工3公里,完成投资256.92万元,郭三勇施工6.72公里,完成投资540.32万元。县交通局因无资金施工,将工程交给股东杨守恒。杨施工4.96公里,完成投资429.52万元。

  上述三位个人股东每公里路程的改造成本分别为85.64万元、80.40万元、86.59万元。

  “这与1997年桂阳县交通部门预算的85万元十分接近。”李民主说。

  而县公路局转包给吴钦跃的两个标段8.15公里公路改造工程,投资共计780.47万元,合每公里成本95.76万元。

  “吴钦跃当初的报价还要高,每公里达到112万元。”桂路公司一位老职工说。

  投资者自建与分包两种模式为何会产生每公里10万元的差价?

  湖南省交通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分析,对于李民主等股东而言,投资收益来自日后的车辆通行费,节约建设成本就等于为自己省钱。同时,由于此后25年间的公路维护返修费用也要由桂路公司负责,股东们也必须保证工程的质量。

  “而吴钦跃仅仅是工程的承包商,其利润必须在建设费用中得到体现。”交通厅这位官员指出,在工程质量方面,吴也只需通过一次验收,而不必经受25年的考验。

  据郭三勇介绍,“双规事件”后,原来决定由杨守恒施工的2公里路段,在县公路局的干预下全部分包给吴钦跃。2002年12月,根据吴钦跃的提议,郴州市政府向湖南省政府请示,要求将太和经营性收费站改为还贷性收费站。但这一请示被省政府办公厅于2003年3月24日批复驳回。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还贷性收费站的申请被通过,则吸引民资修路的新办法又回到了政府担保、银行贷款的老路,公路建设的经营风险和质量风险均仍须由国家承担。

  “民间投资者帮政府修路,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赢。只要是投资了,哪怕是一分钱,也是增值。”湖南省法制办李思贤说。

  如何优化投资环境

  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要求各地官员“谋全省经济发展之大局,而不求部门、小集团之小利。”

  2003年7月29日,在湖南全省市州计委主任会议上,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要求各地官员“谋全省经济发展之大局,而不求部门、小集团之小利。”

  这位曾在广东长期工作的湖南高官指出,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跟沿海省市相比,湖南目前的差距表现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决策上。“要下大力气优化我省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政务环境。”于幼军说。

  联系桂路公司的问题,湖南省法制办李思贤认为,在省政府领导大力推动投资环境优化的背景下,桂阳县交通部门及郴州市纪委的一些做法,还是“官本位”思想做怪。

  湖南省工商联在提交省政府的报告中也指出,对桂路公司案,“从维护上级政府权威和我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必须进行查处。”

  据李民主反映,“双规事件”之后他曾多次托人向郴州市纪委说情。得到答复是:每年交40万元到市纪委,就可以获得“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挂牌保护,以后谁也不敢欺负。

  就此,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官员证实说,郴州市宜章县一家个体铝锌矿企业,是国家环保总局50家重点环境违法企业之一,也是湖南重点整治企业,但受到市纪委挂牌保护后,企业仍在正常生产。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锦春承认郴州市纪委确实向企业发放过“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的牌子。

  “纪委的工作归根到底是促进经济建设”。曾锦春解释说,这个牌子可以保护企业避免外界骚扰。

  但对于40万元收费的说法,曾锦春坚决予以否认。他介绍说,目前郴州市纪委的“重点保护单位”已改称“重点联系单位”,全市共有35家,凡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均可入列:一是企业达到一定规模;二是依法经营,照常纳税;三是企业职工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活动。

  “桂路公司案”大事记

  ●1998年2月,桂阳县公路局、交通局将30公里省道按6个标准段进行预算设计后,向社会公开招标。结果无一接盘。

  同月,桂阳人郭三勇、李民主表示愿意投资,但前提是自建民营收费站确保收回投资。

  ●1998年4月27日,桂路公司在县工商局注册登记。

  ●1998年9月,整个工程完工三分之二。当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作出同意设立收费站的批复。

  ●1999年1月5日,桂路公司在桂阳县工商局变更登记。

  ●2000年年初,桂路公司第一次分红。10月,郴州市建设领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工程进行稽查。11月1日,李瑞生、邓祖禄等被郴州市纪委“双规”。

  ●2001年3月26日,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亲赴桂阳现场办公,责令解散桂路公司。

  ●5月30日,桂路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注册资本由1180万元减至60万元。

  ●6月26日,桂阳县政府发出通知,解散桂路公司,接管收费站。

  ●2002年7月,湖南省交通厅对桂路公司和太和收费站进行审计。

  ●2002年12月,郴州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要求将太和经营性收费站改为还贷性收费站。被省政府办公厅于2003年3月24日批复驳回。

  ●2003年4月29日,郴州市纪委牵头开会,要求公安局对公司主要股东实施抓捕。同一天,郴州市工商局作出“撤消1999年1月5日对桂路公司的变更登记”的决定。

  ●6月7日上午,桂阳县政府组织公安、审计、纪检等单位强制接管太和收费站。

  ●2003年7月,省联合调查组展开工作。并于9月5日成文《调查汇报》。经时任湖南省代省长周伯华、常务副省长于幼军等批阅,10月17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公函的形式转郴州市委办理,并要其在当年11月底前落实领导批示并反馈。

  ●11月29日,市纪委提交《落实汇报》,称《调查汇报》所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

  ●2003年春节,省纪委受命对案件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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