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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融犯罪第一案:一个支行行长的死囚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 09:2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梓 特约记者 木已 太原报道

  2002年7月24日,张原清被带到新唐人大酒店接受调查,一周后,太原市纪委宣布对其双规。

  他没有想到,整整20个月之后,自己会成为山西法学界称呼的“山西金融犯罪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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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第一被告;更没有想到,自己将打破山西金融案犯的判决记录。

  经过历时一年多的调查、四个多月的法院审理之后,2004年3月23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原清犯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薛文杰犯挪用公款罪、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崔树川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几名被告人的职业分别为:张原清,捕前系太原市商业银行(下称“太原商行”)南内环街支行行长;董晋华,捕前系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街支行公司部内勤;薛文杰,捕前系太原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员;崔树川,捕前系太原东方之珠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案件涉及挪用社保基金与金融诈骗,涉案金额超过2.6亿元,造成经济损失5299万元。

  一审判决下来,张原清觉得“很冤”,但也很无奈。张的辩护人说,相关上诉程序正在进行。

  当地法律界人士说,张原清初审被判死罪,一是因为数额巨大,二是他们的手伸向的是社保基金,“罪不当容”。

  据太原市商业银行的同事介绍,现年44岁的张原清是一位平时很低调、本分的人,“说话都很少大嗓门”,因此行里同事对案发深感意外。而太原另一位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分析,从张原清犯罪的操作手法看,他的手法非常“低级”。

  张原清案发前后,山西省连续发生“十起金融大案”。在这个晋商及票号发源之地,各种身份的“资金贩子”以各自的方式掘金、生存,甚至创造出惊天财富神话。

  张原清的活法

  “1999年5月,我经人介绍认识了王红,王红正筹建东方之珠大酒店,需要贷款。她用冶金物资公司做担保贷款85万元。”在张原清的供述中,他和本案的另一关键人物——王红——的交往似乎成了一种正常的人情与商业的关系。此后,他们开始了长达3年的“密切合作”。

  王红,一位比张原清大7岁商界女子。“她确有通天本事,围绕着她转的资金贩子很多。”太原商行的一位员工说。

  王红旗下的四家企业,无一家赢利,均在太原商行南内环街支行开有账户。从案件本身看,张原清与王红的关联是里外“合作”,靠着太原商行这个“输水管”,开掘各种发财之道。

  张原清的手法简单得让人难以置信,提供开户公司印鉴卡复印件,藉此私刻印章,伪造太原黎明物资有限公司、山西宏源通信产业发展公司、太原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建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晋粤贸易公司以及自然人李某等7个担保证明,从太原商行南内环支行骗取贷款,利用这种方式,先后有9笔贷款共4385万元流入王红名下企业。从第三笔贷款开始,王红就采用高额息差的方式,以“引存贷款”的名义,先将企业贷款引存到南内环街支行,之后在张原清的协助下,将存款取出。

  张原清几乎没有找行内的其他人来“协助”作案,只交由南内环支行一位临时工直接操作,从2001年5月开始,将存款客户开户资料提供给王红用于私刻印章,伪造存款单位的转账支票。如此一来,原来要经过四五道“关口”的贷款诈骗变得一步到位。

  太原银行界人士分析,张原清的做法难以理解,他如果另找一家支行合作,“两家银行对冲,资金上相互合作,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那相对‘安全’得多”。但张原清采用的是单干的手法。

  张原清另有一个大胆“创造”——将存款人的钱方便地引存到他的关系户中,如囊中探物。

  先后有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太原市城乡建筑企业管理处、太原蓝天辰光环保有限公司、太原港源贸易公司和太原晋阳发电有限公司计12639万元被引存到南内街支行,王红从中累计骗取存款13321万元。其中5000万元由原山西省地产交易中心主任赵利斌使用,其余全部流入王的公司,而她先后归还的诈骗资金仅5380万元。

  赵利斌可谓是王红的救星,赵当时急需归还光大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并争取一个高速公路项目的所需资金。在另一同案犯的指点下,他找到通过光大银行贷出8000万元,之后又在半年利息234万元的许诺下将这笔资金引入南内环支行,之后被王红用同样手法取出。

  当时,和赵利斌一样,王红急需资金弥补另一个巨大的漏洞——社保基金漏洞。在太原市财政局社保科科员薛文杰的协助下,王红已经累计挪用8609万元社保基金。2002年初,财政局面临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3806万元余额漏洞急需抹平。张原清、王红等人没有想到,就在利用诈骗存款刚刚补平上笔贷款漏洞之时,存款方到南内环支行查账,张原清仓促中重新挪用3000万社保基金,终致事败。因存款方于2002年7月22日报案,所以此案有“7·22大案”的称呼。

  案发后,张原清在辩护辞中如此解释:本人主观涉及这个案子时的一个贯穿始终的想法就是拉存款,完成存款任务。“刚当上行长时间不长,作出成绩的想法一直存在于思维中,而要作出成绩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完成存款任务。所以,一直想方设法来拉存款。而王红正是利用这一迫切心理来编造一些事实来骗取银行存款。但本人在本案中也是一名受害者,其目的只是拉存款,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此说法,公诉机关是否采信,要等二审开庭之后方见分晓。但当地银行界人士说,太原一些银行将存款引存给贷方是种很常见的做法,由于存款单位的领导贪求一些营销费用,存款单位通常都会事先与银行定下“规定时间不能动存款”的承诺协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边缘业务”。“但张原清已经从边缘业务滑向了违法,他打破了银行界起码的自律界线。这样他得到的就不是‘安心钱’了。”

  案中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第一被告人张原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同时冒用他人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张原清当庭表示将上诉。根据张原清律师的辩护词,无论是贷款诈骗还是票据诈骗,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辩护提出:是否有足够的利益动机,是判断张原清是否具备主观直接故意的一个重要因素。张原清这样供述他所得到的好处,“2000年春节前,王红以过节花销大为由,给了我两万元,我母亲住院给了我一万元;2000年中秋节,王红在办公室给了我两万元。”

  而王红的证词则提出,“第一笔贷款批下后,张原清提出要用一笔钱,我答应了,就让他用了180万元。他害怕崔树川说出去,就给崔树川打了个借条。当时我与张原清没有讲明这180万元是报酬,他拿走这钱后,我没向他要过。”

  其次,在客观行为上,张原清的辩护律师认为,“张原清出于拉存款的目的,受王红的蒙骗,应王红的要求提供了存款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但是,根据王红的供述,2000年11月,她找到张原清提出要贷大笔数额的款,并表明没有抵押物品,张原清为其指点,让她找一笔存款以活期形式存入,然后制造假公章抵押办出贷款。

  无论是主观事实还是客观事实的认定,张和王的证词都不能相互印证。张的辩护律师认为,已经自杀的王红的证词不具有证明效力。在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对王红的供述提出异议,表示其供述与事实不符,各被告人就此所作的陈述也能够相互印证,完全可以否定王红的供述。

  关于王红之死,在太原也成为一个谜团。

  2002年10月26日,王红在沈阳抓获后被关押于太原西山饭店325房间。11月27日23时左右,王红在洗手间上吊自杀。知情人士透露,王红死前曾经讲过,如果如实招供出来,有很多人要“栽”在这件事上。

  这些民间版本的传说,能否帮张原清洗掉一些涉嫌罪行,将是二审审理时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资金贩子”与“银行内线”

  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已经上诉的张原清,在王红死无对证的前提下,最好的办法是争取立功赎罪,而他已经举报的从金融案到杀人碎尸等,目前尚难以落实。

  同案犯崔树川被法院认定“因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情节,减轻处罚”。有讽刺意味的是,崔树川的立功行为在于检举出了她的庇护人——太原市反贪局局长贾军英。

  知情人士透露,王红在供述中讲的“经人介绍”认识张原清,所指之“人”也就是贾军英。这位人士介绍,贾军英曾经多次提醒张对王红进行照顾。

  王红之所以能从一向稳健的张原清那里撬开缺口,还在于张本身的需求。知情人士介绍,张原清1995年进入太原市商业银行筹备组。1999年,这位39岁的山西文水县大专生,出任南内环街支行行长一职。专业背景一般的张原清应该明白,解决巨大的业绩压力,变相高息引存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而且,由当地政府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吸存社保基金,比别人有更好的条件。

  太原一位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行长介绍,在银行竞争激烈的压力下,太原市部分银行“高息揽存”、“以存引贷”等不良竞争手段曾一度盛行。所谓高息实际就是给引贷方的好处费,正常情况下,付息后还要再给承办人5%的劳务费。

  而一存一贷之间,银行本身的业绩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一个每年吸引5亿存款的商业银行行长,按照利润提成原则,每年的收入可达60万元。种种违规不违法的“边缘业务”,有着许多难以厘清的界线。当更多的张原清自觉成为“资金贩子”的内线,自觉为王红们服务到家的时候,张原清式的悲剧就会相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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