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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发债权仍存在争议 修订《预算法》留有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 10:50 《财经时报》

  财政部2004年将全面关注地方财政运行情况,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被纳入议事日程;尽管社会各界对地方发债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但专家认为财政部所做工作显然是为最终允许地方发债做必要准备

  本报记者 王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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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法》修订起草小组正式成立两周,人大预算工委作为《预算法》修订起草任务的组织单位,近日已正式开展工作。

  《预算法》属于国家重要的经济法之一,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审议通过。按照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订后的《预算法》草案将于2006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有望在2007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因此,留给预算工委等有关部门修订的时间不过两年。

  据悉,这次《预算法》修订将本着“不做大改”的基本原则,主要删改一些不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条款,增加与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的条款。人大预算工委主任刘积斌明确表示:“部门预算、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等内容,在修改后的《预算法》中将有所体现。”

  《财经时报》并获知,有关部门预算、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等预算编制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改革成果,都将写入修改后的《预算法》。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最初以收入管理改革为重点,后转向以财政支出管理为重点;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近几年形成的许多新的预算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技术操作规程等,都以政府部门的“文件通知”、“内部规章”等形式颁布实施,由于没有必要的法律基础,因而削弱了新预算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地方发债仍悬疑

  据记者了解,此次《预算法》修订中,增加预算管理制度的条款已无悬念,而是否改变“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有关规定,目前仍无定论。

  在修订起草小组成立(3月18日)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刘积斌在纪念《预算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表示:这次“只是在达成共识基础上的修改,不会做太大的改动”。

  目前关于是否允许地方发债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

  支持者认为,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公开发行地方债,可以防止地方违规举债所带来的风险;只要中央政府制定严格的准入门槛,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允许地方发债不会有大的风险。

  反对者担心,目前地方政府投资扩张欲望强烈,同时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自律、债务风险自控等机制,暂时不应赋予地方发债权。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认为,从经济关系本身来说,地方政府作为一级政权,有一级财政,在接受中央协调制约的前提下,应该有一级举债权。他建议,在这几年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框架下,改变目前中央政府代地方举债的形式,逐步转变成规范的地方政府借债;首先可在省级实行,同时接受中央宏观约束。

  “有条件许可”

  事实上,自《预算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许多地方政府预算收支并未达到平衡,存在财政赤字,地方政府自行举债或变相融资等现象非常普遍。资料显示,中国60%~80%的县、乡、村负债运行,乡村两级负债3259亿元,平均每个乡负债298万元,每个村负债20万元。

  按照《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项规定实际上是“有条件许可”。

  中国于1998年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后,每年发行1000亿元以上的长期建设国债,其中相当一部分由中央转贷地方使用,由地方负责还本付息,用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做担保——实际上就是地方债。据统计,1998~2004年,中央发行的长期建设国债将累计达到9180亿元,其中转贷地方2430亿元,占26.5%。

  中央之所以将一部分用于地方项目的国债资金,通过转贷形式交给地方,其理由是“为了增强地方的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部有关人士认为,要想既减轻中央财政债务压力,又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一个重要的选择,是在发债方面“中央财政逐步淡出,地方财政逐步跟进”;改变单纯由中央财政增发国债的做法,将原“代地方政府举债”的部分交由地方政府发行。

  专家概括,目前中央发债转贷地方的模式存在三大难题:地方政府缺少配套能力,致使已开工建设的国债项目形成大量的投资缺口;地方国债建设项目多、分布广,中央对项目的审核难以做到周密而详尽,经常出现前期准备不充分、虚报项目等情况,使项目无法执行;中央对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鞭长莫及。

  解决“后门”问题

  按现行国债转贷地方模式,对债务本息的偿还,用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做担保,即若地方政府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本息,中央就从对其的税收返还资金中扣除,以此约束使用国债转贷资金。

  但是,“收返还”许多地方政府重要的财力来源,尤其在一些不发达地区,一旦不能还债,被扣除税收返还后,地方财政运行就发生困难。对此,中央财政又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支持,事实上,是中央财政对转贷地方债务“兜底”。

  财政部官员表示,只要制定相关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打开地方发债的“前门”并不难。问题是地方政府“后门”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即地方政府现有的负债问题如何化解?因为目前很难说清地方政府的债务“窟窿”究竟有多大。

  此外,允许地方政府公开发债后,如何保证地方政府不再继续违规发债?

  “开前门易,堵后门难!”这位官员说,在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之前,必须摸清楚地方政府现存债务情况。而且一旦允许地方公开发债,要防止地方用合法的债务收入偿还那些违规举借的不合理债务。

  据《财经时报》了解,今年财政部将全面关注地方财政运行情况,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解决纳入议事日程:开始收集整理县、乡两级财政运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分析县、乡财政困难,提出相应的化解对策;建立地方政府行为信息收集制度,完善中央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控体系,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研究债务管理体系和地方财政担保问题,防范财政风险。

  财政专家指出,尽管社会各界对地方发债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但目前财政部所做工作,显然是为最终允许地方发债做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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