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出口配额分配应坚持“三公”和效益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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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 08:5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 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草案规定,进出口货物配额和关税配额,按照效益
李重庵说,委员们认为,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上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与其他有关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比较完善,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认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扩大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修订对外贸易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