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坚持原观点 强收借记卡年费违反合同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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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 12:02 京华时报 | ||||||||||
本报 (记者 张艳) 昨天,有媒体称银监会、央行和其他银行有关人士表示:银行卡收费非霸王条款。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王前虎主任坚持原有的观点:对已持有借记卡的消费者强行划扣年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前虎举例论证说,他下载了农行总行于2002年7月16日公布在网上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其中第四条就是“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卡片出现损坏可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七条,单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进行一对一的协商。一方若不同意变更,另一方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合同。另外,对于工资卡、交通卡、车船税卡等委托性质的“捆绑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谁委托、谁收费”,银行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个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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