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焦点之拆迁 专家观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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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15:54 《新远见》杂志 | |||||||||
江平(法学家): 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面对冲突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是,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否则会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起不到社会平衡器的作用。正如古罗马法典所说,哪里有权力哪里就需要救济。 高智晟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规定,任何民事合同的订立都应由合同订立的主体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的一致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强迫他人制定合同。但目前的相关规定说,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这样实际是由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以行政立法方式安排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可以说,目前正确规范拆迁的法规是缺位的。 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为了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去完善法律体系,强调私有权在法律体系中应与国家、集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为了公共利益的开发,国家应该执行严格的征用程序;而为了商业利益的开发,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应是平等的民事法的关系;关于拆迁补偿、时间等相关事项,应该进行协商确立法律关系,国家行政部门不该过多介入。程序的正当是保证实体处理公正性的基本条件。 侯迎坤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政府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 秋风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政府直接下场踢球,拆迁中自然谈不上任何公平交易。公正的交易更能令当事人和一般民众对一个区、一个城市或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以至于政治秩序产生信心,这才是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如果政府仍然热衷于站在交易之中,那么,人们对于拆迁的不满,自然会指向政府。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从法律的角度有效遏制拆迁腐败现象,有两方面是比较重要的:首先对城市规划不能频繁修改,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次,完善招、投标的法律制度。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必须市场化。 |